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_冀建市〔2016〕10号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冀建市〔2016〕10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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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市〔2016〕10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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