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16】47号文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doc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价[2016]72号
发布日期: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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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查看湘建价〔2016〕72号 湖南省《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为满足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发布规定
    材料价格发布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 号)规定采取含税价格。
二、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使用规定
1.一般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根据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应采取不含税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等所含税金采取综合税率除税,公式如下:
材料除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材料含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1+综合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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