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质安函〔2019〕117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平稳承接、有序推进,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导则(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有关部门及时收集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也可直接向我厅提出意见建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日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1.4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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