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建发〔2020〕25号文 淄博市关于转发《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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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淄建发〔2020〕25号
发布日期: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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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以疫情停工的实际日期开始计算,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顺延工期,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一)疫情防护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人员(一般 2-3 人)发生的费用,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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