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01-89-201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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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建标[2016]1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需要,我部组织修编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我部2000年发布的《全国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同时废止。
本定额及规则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6日
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阶段确定工期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参照执行: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
四、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到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时间、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五、本定额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专业工程四部分。
六、我国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以下省、市和自治区按其省会(首府)气候条件为基准划分为I、I. I类地区,工期天数分别列项。
I类地区: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II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III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执行本定额时不分地区类别。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建标[2016]1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需要,我部组织修编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我部2000年发布的《全国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同时废止。
本定额及规则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6日
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阶段确定工期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参照执行: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
四、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到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时间、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五、本定额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专业工程四部分。
六、我国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以下省、市和自治区按其省会(首府)气候条件为基准划分为I、I. I类地区,工期天数分别列项。
I类地区: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II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III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执行本定额时不分地区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