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20〕2号文 四川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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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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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中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复工项目安全有序推进,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为不可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合同公平原则,经协商合理分担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风险。

二、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发承包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增加、工期延误、市场人工和材料等生产要素价格波动、赶工补偿等问题,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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