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签合同时,取消了一部分项目(不做了),承包人提出补偿比例怎样计取?

清单计价规范中,9.3.4中描述“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这个合理范围怎样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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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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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规范没给算法
一般业主会在合同里把这个问题规避掉,明说不补偿

东方旭 - 造价十年白痴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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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要分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项目无法实施而取消,合同双方应该都没责任;
2、因现场情况暂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必须取消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取消,至于如何赔偿只能看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或双方协商解决(比如针对取消的内容承包人已经产生了费用,如提前采购了材料、机械等,这部分我觉得可以由分包人承担一部分);
3、如果发包人把其中某部分内容拿出来作为指定分包,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我觉得承包人可以计取配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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