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3 泡沫灭火系统安装[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第九册《消防工程》
C.9.3 泡沫灭火系统安装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高、中、低倍数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等。
二、本章定额适用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贮罐等的安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的内容:
1. 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等的安装及管道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2. 泡沫喷淋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管道支吊架等安装可执行本册C.9.1章相应项目。
3. 消防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
4. 设备支架制作安装。
5. 油罐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
6. 除锈、刷油、保温。
四、本章定额有关规定:
1. 泡沫液充装定额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2.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五、本章定额有关说明:
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及泡沫液贮罐安装中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但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地脚螺栓按本体带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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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泡沫发生器安装区分不同型号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区分不同型号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三、泡沫液贮罐安装区分泡沫罐容积的规格(L)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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