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价函〔2008〕38号 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

文号:粤建价函[2008]38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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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平字卡”管理制度,根据粤建价函[2007]489号《关于安全防护、文明工措费用计补充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实“平安卡”管理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编制工程预算、最高报价值或标底时,实“平安卡”发生的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工措项目,不参与工投标竞价;
二、实“平安卡”的工程,其建筑工程计算的费率调整流为0.015%;
三、每个单位工程按标准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取。

广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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