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筑〔2008〕967号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穗建筑[2008]967号
发布日期:2008-10-10
穗建筑〔2008〕967号文,穗建筑[2008]967号文,穗建筑2008 967号文,穗建筑【2008】9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38号)及《关于“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粤建价函〔2008〕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均要按本规定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穗建筑〔2003〕106号)中第二~四条中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费率规定取消,统一按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依据和本规定计算。对公开招标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工程投标最高报价值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参与投标竟价;对邀请招标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不参与竟价,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三、本规定从2008年10月15日起开始执行,2008年10月15日前已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作调整。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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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0-10
穗建筑〔2008〕967号文,穗建筑[2008]967号文,穗建筑2008 967号文,穗建筑【2008】9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38号)及《关于“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粤建价函〔2008〕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均要按本规定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穗建筑〔2003〕106号)中第二~四条中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费率规定取消,统一按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依据和本规定计算。对公开招标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工程投标最高报价值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参与投标竟价;对邀请招标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不参与竟价,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三、本规定从2008年10月15日起开始执行,2008年10月15日前已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作调整。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