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建函〔2017〕44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7〕44号文,梅市建函[2017]44号,梅市建函【2017】44号文,梅市建函2017 44号文件
发文部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梅市建函〔2017〕44号
发布日期:2017-02-08
执行日期:2017-03-01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7〕4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梅市府〔2016〕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确认和公布备案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6〕152号)的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消除蚁害隐患,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现就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白蚁防治中心具体负责市直建筑工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管工作。
二、在我市开展白蚁防治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供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白蚁防治企业应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
三、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企业签订《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并到建设工程属地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希望各相关单位、企业共同做好我市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切实消除蚁害隐患,确保我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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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梅市建函〔2017〕44号
发布日期:2017-02-08
执行日期:2017-03-01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7〕4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梅市府〔2016〕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确认和公布备案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6〕152号)的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消除蚁害隐患,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现就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白蚁防治中心具体负责市直建筑工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管工作。
二、在我市开展白蚁防治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供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白蚁防治企业应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
三、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企业签订《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并到建设工程属地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希望各相关单位、企业共同做好我市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切实消除蚁害隐患,确保我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