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函〔2007〕172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

文号:东建函〔2007〕172号
发布日期: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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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东莞”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打造平安工程,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市建设局与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从2007年12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住宅工程;
3、市财政投资的工程;
4、各镇街财政投资的工程;
5、公共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市政桥梁工程;
2、市政隧道工程;
3、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三)市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施工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系统合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技术要求:
(一)摄像机:1/4”彩转黑一体化摄像机CCD 22倍光学变焦,10倍数码变焦,470线,1.0LUX(30IRE)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屏幕显示(OSD)功能。
(二)摄像机云台:恒速球型云台,内置全方位云台、解码器,云台水平旋转355度;垂直旋转90度;速度12度/秒。
五、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上(含1000万)、3000万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工程总造价3000万以上(含3000万)、5000万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工程总造价5000万以上(含5000万)的不少于5个。

六、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施工企业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所属镇街电信部门进行安装。

七、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网络租用费用等由市造价站确定计价标准后予以公布,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专款专用。

八、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安监机构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安监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九、为保证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局质安科和市安监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及督促全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在实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局质安科反映。

建立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是我局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贯彻和落实好有关工作。

东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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