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19]10号 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桂造价【2019】10号
发布日期: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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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注: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4月3日
 
附件下载:桂造价[2019]10号 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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