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函〔2012〕15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号:深府办函[2012]158号
发布日期: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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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近期,我市相继发生数起涉及泥头车(专指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及自卸低速货车)安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泥头车致人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执法,通力整治“泥头车乱象”。
(二)目标任务。全面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一年内全市泥头车安全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显著下降,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实现泥头车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二、加强领导,综合协调泥头车安全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市设立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相关整治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与协调。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要从“生命最可贵、安全最重要”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泥头车整治好、管理好。
(四)明确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对从事泥头车运输经营的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予以行政许可管理,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行业监管,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雇请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接土石方外运业务,严禁泥头车无证、超高、超载或者带泥离开工地,每周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及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土石方工程开工信息;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核定泥头车通行线路和时段,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查处泥头车超载、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对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核发《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
(五)强化协调联动。由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牵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管等部门参加,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交流经验,沟通信息,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进工作的措施。
三、加大执法,严肃整治泥头车违法行为
(六)推行“一证双限”制度。对在我市范围内通行的泥头车实行“一证双限”交通管理措施(即凭证、限时、限路行驶),限制泥头车在全市范围通行。因工程建设需要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警部门申办《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并按交警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限定的路线凭证通行。
(七)加强“两点一线”监管。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地“起点”的监管,严禁不合资质的泥头车进入工地和超高、超载的泥头车离开工地。公安交警、城管部门要派员进驻受纳场“终点”,对不合资质、超高、超载的泥头车进入受纳场的,当场严厉查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泥头车运输“线路”上的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强化对泥头车行驶途中的监管,重点查处车辆是否证照齐全,是否超高、超载、超速、违规变线、冲红灯、疲劳驾驶,有无违章记录、有无定期检测等情况,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符合行政拘留情形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实施有奖举报。建立多种渠道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市民通过热线、短信、微博等渠道,举报泥头车非法改装、非法倾倒、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九)施行“黑名单”管理。泥头车在通行证有效期内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或者有超载、超速、遮挡污损号牌、冲禁令、冲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并由公安交警部门收回通行证,将该泥头车及驾驶员列入“黑名单”。泥头车企业所管辖的泥头车有30%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的,该泥头车企业也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由公安交警部门专人负责、重点监管。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人员及车辆,两年内不予办理通行证;被列入“黑名单”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在深营运、承包、运输余泥渣土和驾驶泥头车的资格。
四、加强管理,全面规范泥头车安全运营
(十)严格泥头车营运准入门槛。所有在我市营运的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车辆,都必须主动到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从事营运。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泥头车准入门槛,加强对泥头车企业及车辆经营资质的日常执法检查,强化对泥头车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并积极培育规模化、专营化的泥头车企业,进一步规范对泥头车企业的管理。
(十一)实施泥头车统一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将在我市营运的异地牌照泥头车纳入全市监管体系,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泥头车行业综合整治验收关,督促企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落实主体责任。要全面加强路面执法,坚决打击超限运输、非法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对所有泥头车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GPS),实施统一的24小时不间断动态监控,一旦发现泥头车有超载、超速、冲红灯以及不按限定路线、限定时间行驶的行为,立即视情况采取远程监控技术手段,强制其停驶。
(十二)严格泥头车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所有在我市营运的泥头车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未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异地牌照的泥头车必须持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到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备案;所有泥头车必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强制性的保养、检测,并到公安交警部门验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泥头车保养、检测的书面记录由保养、检测机构加盖公章,并保存三年。
(十三)强化泥头车运营退出机制。对逃避行业监管的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不按规定参加定期审验及保养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及时收回其资质证照、勒令其退出深圳营运市场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公安交警、住房建设和城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车辆信息系统,定期将具备合格资质的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车辆名单抄送其他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五、强化源头,切实加强泥头车源头治理
(十四)推进行业自律。指导完善泥头车相关行业协会的运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到守法经营、有序竞争,保障泥头车驾驶员正常收入和合法权益。
(十五)完善土石方工程招投标体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将土石方工程的余泥渣土运输业务单列招标,不得将余泥渣土的运输费与受纳处置费捆绑招标。土石方运输的发包方必须与余泥渣土受纳场另行签订专门的余泥渣土处置协议,单列结算有关受纳处置费。交通运输、住房建设部门要对现有泥头车收入分配和管理进行重新研判,尽快出台更科学的管理办法,保障正规泥头车企业安全运输条件下的合理利润,从源头上消除泥头车“多拉快跑”的利益驱动,严厉打击层层转包等行为。
(十六)加强工地源头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泥头车进出工地的源头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雇请正规泥头车企业外运土石方,严禁不合格的泥头车进入工地,严禁超高、超载的泥头车离开工地。同时,要督促各有关参建单位之间签订《泥头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因泥头车无证运输或超载而发生伤人以上事故的,对土石方运输的发包方、承包方、运输方和驾驶员追究连带责任。
(十七)规范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秩序。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牵头,住房建设、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参加,从严查处泥头车行业内的涉黑违法行为,要将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纳入市“三打两建”重要范畴,严厉打击泥头车行业内欺行霸市、非法垄断、收保护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创新机制,建立健全泥头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十八)探索建立泥头车行业监管新体制。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组织泥头车行业管理现状的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全市泥头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专营化管理新体制,有效杜绝层层转包、监管缺位等现象。
(十九)抓紧建立余泥渣土运输单据闭环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组织住房建设、公安交警和城管等部门加紧研究,在年底前建立余泥渣土运输单据闭环管理制度,规范余泥渣土运输发货、送货、收货各环节运作,有效监控余泥渣土流向,减少泥头车超载、超速现象的发生。
(二十)加强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2011—2030)》,协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项目审批手续,加快推进部九窝二期、沙井西海堤东、福永西海堤东等受纳场建设,缓解当前余泥渣土受纳场“少、小、远”问题,缩短从工地到受纳场的运输距离,减少泥头车在道路上的行驶时间,降低泥头车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安全风险,促进整个泥头车行业的良性发展。严格执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试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完善受纳场市场化运营监管制度,建立基于运营企业中标单价、处理量和运营质量为原则的处理费用核拨制度。
(二十一)推广余泥渣土“变废为宝”。继续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引导鼓励我市建设工程选用余泥渣土废物利用产品,将余泥渣土在建筑工地就近消化加工,变废为宝,或建设专门的处理场地、设施,综合利用,以逐步减少土石方的外运量和填埋量,有效降低泥头车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
七、严格问责,加强泥头车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严格绩效考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新区)、各部门履行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察,要将各单位制定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开展泥头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强化泥头车安全生产执法等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认真予以考核评定。
(二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泥头车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做到事前明责、事中查责、事后追责;加大对泥头车行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行为的成本。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泥头车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施行责任倒查,要层层追究土石方运输的发包方、承包方、运输方和驾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事故的发生与属地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辖区、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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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近期,我市相继发生数起涉及泥头车(专指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及自卸低速货车)安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泥头车致人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执法,通力整治“泥头车乱象”。
(二)目标任务。全面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一年内全市泥头车安全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显著下降,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实现泥头车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二、加强领导,综合协调泥头车安全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市设立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相关整治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与协调。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要从“生命最可贵、安全最重要”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泥头车整治好、管理好。
(四)明确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对从事泥头车运输经营的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予以行政许可管理,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行业监管,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雇请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接土石方外运业务,严禁泥头车无证、超高、超载或者带泥离开工地,每周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及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土石方工程开工信息;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核定泥头车通行线路和时段,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查处泥头车超载、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对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核发《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
(五)强化协调联动。由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牵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管等部门参加,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交流经验,沟通信息,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进工作的措施。
三、加大执法,严肃整治泥头车违法行为
(六)推行“一证双限”制度。对在我市范围内通行的泥头车实行“一证双限”交通管理措施(即凭证、限时、限路行驶),限制泥头车在全市范围通行。因工程建设需要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警部门申办《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并按交警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限定的路线凭证通行。
(七)加强“两点一线”监管。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地“起点”的监管,严禁不合资质的泥头车进入工地和超高、超载的泥头车离开工地。公安交警、城管部门要派员进驻受纳场“终点”,对不合资质、超高、超载的泥头车进入受纳场的,当场严厉查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泥头车运输“线路”上的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强化对泥头车行驶途中的监管,重点查处车辆是否证照齐全,是否超高、超载、超速、违规变线、冲红灯、疲劳驾驶,有无违章记录、有无定期检测等情况,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符合行政拘留情形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实施有奖举报。建立多种渠道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市民通过热线、短信、微博等渠道,举报泥头车非法改装、非法倾倒、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九)施行“黑名单”管理。泥头车在通行证有效期内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或者有超载、超速、遮挡污损号牌、冲禁令、冲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并由公安交警部门收回通行证,将该泥头车及驾驶员列入“黑名单”。泥头车企业所管辖的泥头车有30%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的,该泥头车企业也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由公安交警部门专人负责、重点监管。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人员及车辆,两年内不予办理通行证;被列入“黑名单”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在深营运、承包、运输余泥渣土和驾驶泥头车的资格。
四、加强管理,全面规范泥头车安全运营
(十)严格泥头车营运准入门槛。所有在我市营运的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车辆,都必须主动到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从事营运。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泥头车准入门槛,加强对泥头车企业及车辆经营资质的日常执法检查,强化对泥头车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并积极培育规模化、专营化的泥头车企业,进一步规范对泥头车企业的管理。
(十一)实施泥头车统一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将在我市营运的异地牌照泥头车纳入全市监管体系,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泥头车行业综合整治验收关,督促企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落实主体责任。要全面加强路面执法,坚决打击超限运输、非法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对所有泥头车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GPS),实施统一的24小时不间断动态监控,一旦发现泥头车有超载、超速、冲红灯以及不按限定路线、限定时间行驶的行为,立即视情况采取远程监控技术手段,强制其停驶。
(十二)严格泥头车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所有在我市营运的泥头车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未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异地牌照的泥头车必须持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到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备案;所有泥头车必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强制性的保养、检测,并到公安交警部门验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泥头车保养、检测的书面记录由保养、检测机构加盖公章,并保存三年。
(十三)强化泥头车运营退出机制。对逃避行业监管的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不按规定参加定期审验及保养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及时收回其资质证照、勒令其退出深圳营运市场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公安交警、住房建设和城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车辆信息系统,定期将具备合格资质的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车辆名单抄送其他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五、强化源头,切实加强泥头车源头治理
(十四)推进行业自律。指导完善泥头车相关行业协会的运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到守法经营、有序竞争,保障泥头车驾驶员正常收入和合法权益。
(十五)完善土石方工程招投标体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将土石方工程的余泥渣土运输业务单列招标,不得将余泥渣土的运输费与受纳处置费捆绑招标。土石方运输的发包方必须与余泥渣土受纳场另行签订专门的余泥渣土处置协议,单列结算有关受纳处置费。交通运输、住房建设部门要对现有泥头车收入分配和管理进行重新研判,尽快出台更科学的管理办法,保障正规泥头车企业安全运输条件下的合理利润,从源头上消除泥头车“多拉快跑”的利益驱动,严厉打击层层转包等行为。
(十六)加强工地源头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泥头车进出工地的源头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雇请正规泥头车企业外运土石方,严禁不合格的泥头车进入工地,严禁超高、超载的泥头车离开工地。同时,要督促各有关参建单位之间签订《泥头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因泥头车无证运输或超载而发生伤人以上事故的,对土石方运输的发包方、承包方、运输方和驾驶员追究连带责任。
(十七)规范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秩序。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牵头,住房建设、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参加,从严查处泥头车行业内的涉黑违法行为,要将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纳入市“三打两建”重要范畴,严厉打击泥头车行业内欺行霸市、非法垄断、收保护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创新机制,建立健全泥头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十八)探索建立泥头车行业监管新体制。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组织泥头车行业管理现状的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全市泥头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专营化管理新体制,有效杜绝层层转包、监管缺位等现象。
(十九)抓紧建立余泥渣土运输单据闭环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组织住房建设、公安交警和城管等部门加紧研究,在年底前建立余泥渣土运输单据闭环管理制度,规范余泥渣土运输发货、送货、收货各环节运作,有效监控余泥渣土流向,减少泥头车超载、超速现象的发生。
(二十)加强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2011—2030)》,协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项目审批手续,加快推进部九窝二期、沙井西海堤东、福永西海堤东等受纳场建设,缓解当前余泥渣土受纳场“少、小、远”问题,缩短从工地到受纳场的运输距离,减少泥头车在道路上的行驶时间,降低泥头车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安全风险,促进整个泥头车行业的良性发展。严格执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试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完善受纳场市场化运营监管制度,建立基于运营企业中标单价、处理量和运营质量为原则的处理费用核拨制度。
(二十一)推广余泥渣土“变废为宝”。继续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引导鼓励我市建设工程选用余泥渣土废物利用产品,将余泥渣土在建筑工地就近消化加工,变废为宝,或建设专门的处理场地、设施,综合利用,以逐步减少土石方的外运量和填埋量,有效降低泥头车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
七、严格问责,加强泥头车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严格绩效考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新区)、各部门履行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察,要将各单位制定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开展泥头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强化泥头车安全生产执法等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认真予以考核评定。
(二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泥头车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做到事前明责、事中查责、事后追责;加大对泥头车行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行为的成本。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泥头车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施行责任倒查,要层层追究土石方运输的发包方、承包方、运输方和驾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事故的发生与属地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辖区、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