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18〕362号 浙江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建建发〔2018〕362号
发布日期:2018-10-11
建建发〔2018〕362号文,建建发[2018]362号文,建建发【2018】362号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建建发〔2018〕36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和我省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8年1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项目先行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九、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厅。
十、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资分账管理以及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工作时,给予政策支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下载:建建发[2018]362号文 浙江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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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建建发〔2018〕362号
发布日期:2018-10-11
建建发〔2018〕362号文,建建发[2018]362号文,建建发【2018】362号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建建发〔2018〕36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和我省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8年1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项目先行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九、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厅。
十、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资分账管理以及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工作时,给予政策支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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