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财建〔2019〕127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阳江市财政局
文号:阳财建〔2019〕127号
发布日期:2019-10-09
施行日期: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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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财建〔201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9日
附件下载:阳财建〔2019〕127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阳江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变更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阳府〔2015〕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资金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政府融资等其他财政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凡列入市本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能用作工程施工依据和竣工结算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应避免再次变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规模,不得擅自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方案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和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建设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社会稳定等要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变更办理和批准应遵循“集体决定、按职审批分责办理、依规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批准权限
(一)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影响的工程变更,由工程发包单位研究批准。
(二)较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且增加投资后未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下同),由项目工程发包单位先行审核,再报财政部门牵头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审批,联席会议审核其变更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由市财政局行文批复。联席会议由市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工程发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列席参加。
(三)重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后未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由项目工程发包单位先行审核,再报财政部门牵头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
市政府批准(关于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参加部门、单位的要求与“较大变更”相同)
(四)若遇特别重大变更,即增加工程造价后超出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的招标控制价范围或超过概算总投资的,按《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阳府〔2015〕76号)第二十八条(三)(四)、(五)、(六)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需要进行应急抢险的工程变更,工程发包单位可先组织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在开始实施抢险处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补充办理工程变更审核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应急抢险的情形。对因工序、衔接、天气、安全等原因需现场紧急处理的,可由工程发包单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工程专题会议,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工程变更通过会议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即可组织实施,但在召开会议后25个工作日内,工程发包单位仍需按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纳入工程结算。其增加工程造价估算的工程进度歉按合同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发包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变更程序,确保工程变更及时、真实、合法。在实施变更中由参建各方共同确认,相关职能部门派人见证,完善相关手续后报批,确保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检查、不反映、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报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需说明工程概况、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工程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依据;
(二)变更的工程量、变更内容的单价、工程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
(三)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相应原设计图纸;
(四)涉及较大变更的,还需提供变更的技术经济比选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工程变更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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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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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变更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阳府〔2015〕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资金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政府融资等其他财政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凡列入市本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能用作工程施工依据和竣工结算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应避免再次变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规模,不得擅自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方案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和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建设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社会稳定等要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变更办理和批准应遵循“集体决定、按职审批分责办理、依规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批准权限
(一)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影响的工程变更,由工程发包单位研究批准。
(二)较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且增加投资后未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下同),由项目工程发包单位先行审核,再报财政部门牵头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审批,联席会议审核其变更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由市财政局行文批复。联席会议由市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工程发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列席参加。
(三)重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后未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由项目工程发包单位先行审核,再报财政部门牵头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
市政府批准(关于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参加部门、单位的要求与“较大变更”相同)
(四)若遇特别重大变更,即增加工程造价后超出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的招标控制价范围或超过概算总投资的,按《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阳府〔2015〕76号)第二十八条(三)(四)、(五)、(六)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需要进行应急抢险的工程变更,工程发包单位可先组织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在开始实施抢险处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补充办理工程变更审核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应急抢险的情形。对因工序、衔接、天气、安全等原因需现场紧急处理的,可由工程发包单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工程专题会议,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工程变更通过会议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即可组织实施,但在召开会议后25个工作日内,工程发包单位仍需按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纳入工程结算。其增加工程造价估算的工程进度歉按合同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发包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变更程序,确保工程变更及时、真实、合法。在实施变更中由参建各方共同确认,相关职能部门派人见证,完善相关手续后报批,确保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检查、不反映、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报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需说明工程概况、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工程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依据;
(二)变更的工程量、变更内容的单价、工程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
(三)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相应原设计图纸;
(四)涉及较大变更的,还需提供变更的技术经济比选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工程变更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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