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建价〔2020〕1号 镇江市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三)
发文部门: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镇建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6
施行日期:2020-01-06
镇建价[2020]1号文,镇建价〔2020〕1号文,镇建价【2020】1号文,镇建价2020 1号文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三)
镇建价〔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大型土石方工程计价
1、各专业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均不计取按质论价费。
2、景观绿化工程的种植土回填不属于大型土石方工程。
3、因工程变更导致单位工程土(石)方结算工程量超过(或未达到)大型土石方工程标准,且合同未约定该部分调价原则的,建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5%(含)以内的工程量无论是否超过5000 m3均执行原投标单价,工程量变化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单独发包的门窗工程取费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按建筑工程标准取费。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取与调整
1、随同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的桩基、装修及配套等专业工程,并参与优质工程评定的,可按主体项目质量等级同口径计取按质论价费。
2、国家工期定额中群体工程工期的计算公式不能作为计取建筑工程垂直运输费的依据,各单项工程应分别套用国家工期定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
3、整体连通地下室的脚手架参照单独地下室执行单项脚手架定额。
4、在编制单独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垂直运输费参照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与计价,并在编制说明及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5、在编制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模板工程量的计算如使用计价定额中混凝土模板含量表折算模板面积的,应在编制说明及模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四、关于安装专业工程高层施工增加费计取说明
1、在计算安装工程高层建筑施工增加费时,其计算基础应包括6层或20米以下的全部安装工程的人工费。但单独发包的地下室安装工程除外。
2、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变配电等电气设备)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果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则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安装在6层或20米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3、高层建筑的外围工程,如庭院照明、路灯、总配电箱以外的电源电线等,均不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五、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渣土费办理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如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办理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结算,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渣土费用的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关于建设工程计税
1、由于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为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现作如下补充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即结算时按项目竣工当时国家颁布的最新税率T0计算工程造价,另行计补相应增值税:
计补增值税=增值税税率T1开票累计总额/T1×(T1-T0)+增值税税率T2开票累计总额/T2×(T2-T0)+……+增值税税率Tn开票累计总额/Tn×(Tn-T0)(以此类推)。
T0——工程竣工时国家所颁布的建筑业最新增值税税率
T1——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T2…Tn——工程施工期间国家陆续颁布调整的建筑业相应增值税税率
2、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承包人需提供的增值税票据类别,明确如承包人实际提供的票据种类与约定的工程计税办法不一致时税金的承担办法。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1月6日
来源:http://www.zjzjxx.cn/Home/PoliciesDetail/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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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镇建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6
施行日期: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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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三)
镇建价〔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大型土石方工程计价
1、各专业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均不计取按质论价费。
2、景观绿化工程的种植土回填不属于大型土石方工程。
3、因工程变更导致单位工程土(石)方结算工程量超过(或未达到)大型土石方工程标准,且合同未约定该部分调价原则的,建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5%(含)以内的工程量无论是否超过5000 m3均执行原投标单价,工程量变化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单独发包的门窗工程取费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按建筑工程标准取费。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取与调整
1、随同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的桩基、装修及配套等专业工程,并参与优质工程评定的,可按主体项目质量等级同口径计取按质论价费。
2、国家工期定额中群体工程工期的计算公式不能作为计取建筑工程垂直运输费的依据,各单项工程应分别套用国家工期定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
3、整体连通地下室的脚手架参照单独地下室执行单项脚手架定额。
4、在编制单独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垂直运输费参照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与计价,并在编制说明及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5、在编制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模板工程量的计算如使用计价定额中混凝土模板含量表折算模板面积的,应在编制说明及模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
四、关于安装专业工程高层施工增加费计取说明
1、在计算安装工程高层建筑施工增加费时,其计算基础应包括6层或20米以下的全部安装工程的人工费。但单独发包的地下室安装工程除外。
2、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变配电等电气设备)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果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则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安装在6层或20米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3、高层建筑的外围工程,如庭院照明、路灯、总配电箱以外的电源电线等,均不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五、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渣土费办理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如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办理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结算,渣土费不列入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
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渣土费用的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关于建设工程计税
1、由于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为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现作如下补充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即结算时按项目竣工当时国家颁布的最新税率T0计算工程造价,另行计补相应增值税:
计补增值税=增值税税率T1开票累计总额/T1×(T1-T0)+增值税税率T2开票累计总额/T2×(T2-T0)+……+增值税税率Tn开票累计总额/Tn×(Tn-T0)(以此类推)。
T0——工程竣工时国家所颁布的建筑业最新增值税税率
T1——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T2…Tn——工程施工期间国家陆续颁布调整的建筑业相应增值税税率
2、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承包人需提供的增值税票据类别,明确如承包人实际提供的票据种类与约定的工程计税办法不一致时税金的承担办法。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年1月6日
来源:http://www.zjzjxx.cn/Home/PoliciesDetail/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