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文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24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产复工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市相关部署和《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辽住建〔2020〕10号)》要求,统筹兼顾,全力做好我市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我市建筑业企业经济发展稳步推进,现将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服务,推动工程项目开复工
1.主动服务项目开复工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项目对接,将省市有关开复工作政策宣传到位,并了解掌握项目开复工计划、疫情防控方案及存在的困难,主动帮助研究解决困难、指导疫情防控,确保项目开复工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手紧。
2.研究延缓企业费用缴纳政策。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人社等部门联系,研究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涉及的农民工保证金等前期费用可用银行保函代替政策。
3.提供优质高效工程造价服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关注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造价信息,及时传达给项目相关单位,并将相关单位对工程造价相关意见及时上报。
4.保障疫情防护费用。建设工程需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约定工期顺延等事宜,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费用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强化服务指导,为开复工项目提供保障
5.做好项目配套保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出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存在的配套问题,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气、电、水、暖、路、污、讯等配套要重点安排、全力保障。
6.加强开复工备案服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工程开复工条件审查服务,将备案审查过程变成指导、服务过程,突出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确认,其他备案资料可实施“承诺办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开复工备案手续同时,指导支持企业做好开复工前期工作,靠前服务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7.加快施工手续线上办理。加快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实行“容缺办理”“承诺办理”。
8.落实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筑施工材料物资上下游企业开复工,全力做好商品混凝土、钢筋等施工原材料保障,按照复工计划有序调配、统筹安排各工地施工原材料、防疫物品供应。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材料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9.落实专员跟踪服务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开复工工地开展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对重点工程要派驻专员“一对一”服务,其他工程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片区做好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人员返回、疫情管控、物资调配问题,指导工地健全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10.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科学研判,稳定劳务人员队伍
11.做好施工人员储备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人员储备工作,需要协调的应主动做好服务。受疫情影响,原劳务人员不能及时返岗,出现用工紧缺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下沉服务,加强与区相关主管部门及企业保持沟通,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帮扶复工企业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要积极调动企业信息资源能动性,建立用工存量和需求信息台账,并实现地区间共享,通过政府搭桥推动施工企业联手互帮互助,缓解用工存在的缺口。
12.做好跨区域施工人员保障工作。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优先在低风险地区定向跨区域招聘施工人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多措并举尽快补齐劳务人员,确保工程顺利组织实施。
13.做好农民工返岗保障工作。针对返岗工人流动特点,指导工人做好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对有湖北或途经湖北省返沈的务工人员要立即到各地区制定的隔离点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外省返沈务工人员,应在项目设置的隔离观察区观察;对省内返沈务工人员,身体未出现异常症状的不需隔离。
14.落实好开复工日报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日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告疫情防控日报信息的基础上,完善上报信息内容,每日汇总报告本地区开复工情况、企业在复工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先进做法经验,实时掌握、及时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复工形势、安全管理形势,及时制定落实相应工作措施。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来源:http://jw.shenyang.gov.cn/html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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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24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产复工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市相关部署和《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辽住建〔2020〕10号)》要求,统筹兼顾,全力做好我市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我市建筑业企业经济发展稳步推进,现将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服务,推动工程项目开复工
1.主动服务项目开复工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项目对接,将省市有关开复工作政策宣传到位,并了解掌握项目开复工计划、疫情防控方案及存在的困难,主动帮助研究解决困难、指导疫情防控,确保项目开复工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手紧。
2.研究延缓企业费用缴纳政策。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人社等部门联系,研究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涉及的农民工保证金等前期费用可用银行保函代替政策。
3.提供优质高效工程造价服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关注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造价信息,及时传达给项目相关单位,并将相关单位对工程造价相关意见及时上报。
4.保障疫情防护费用。建设工程需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约定工期顺延等事宜,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费用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强化服务指导,为开复工项目提供保障
5.做好项目配套保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出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存在的配套问题,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气、电、水、暖、路、污、讯等配套要重点安排、全力保障。
6.加强开复工备案服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工程开复工条件审查服务,将备案审查过程变成指导、服务过程,突出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确认,其他备案资料可实施“承诺办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开复工备案手续同时,指导支持企业做好开复工前期工作,靠前服务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7.加快施工手续线上办理。加快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实行“容缺办理”“承诺办理”。
8.落实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筑施工材料物资上下游企业开复工,全力做好商品混凝土、钢筋等施工原材料保障,按照复工计划有序调配、统筹安排各工地施工原材料、防疫物品供应。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材料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9.落实专员跟踪服务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开复工工地开展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对重点工程要派驻专员“一对一”服务,其他工程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片区做好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人员返回、疫情管控、物资调配问题,指导工地健全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10.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科学研判,稳定劳务人员队伍
11.做好施工人员储备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人员储备工作,需要协调的应主动做好服务。受疫情影响,原劳务人员不能及时返岗,出现用工紧缺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下沉服务,加强与区相关主管部门及企业保持沟通,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帮扶复工企业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要积极调动企业信息资源能动性,建立用工存量和需求信息台账,并实现地区间共享,通过政府搭桥推动施工企业联手互帮互助,缓解用工存在的缺口。
12.做好跨区域施工人员保障工作。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优先在低风险地区定向跨区域招聘施工人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多措并举尽快补齐劳务人员,确保工程顺利组织实施。
13.做好农民工返岗保障工作。针对返岗工人流动特点,指导工人做好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对有湖北或途经湖北省返沈的务工人员要立即到各地区制定的隔离点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外省返沈务工人员,应在项目设置的隔离观察区观察;对省内返沈务工人员,身体未出现异常症状的不需隔离。
14.落实好开复工日报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日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告疫情防控日报信息的基础上,完善上报信息内容,每日汇总报告本地区开复工情况、企业在复工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先进做法经验,实时掌握、及时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复工形势、安全管理形势,及时制定落实相应工作措施。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来源:http://jw.shenyang.gov.cn/html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