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文〔2018〕52号 宜昌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8〕52号文,宜市住建文[2018]52号文,宜市住建文(2018)52号文,宜市住建文2018 52号文件
发文部门: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宜市住建文〔2018〕52号
发布日期:2018-08-10
宜昌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8〕5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和治理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8〕92号)、市政府关于《宜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等文件精神,调整我市城区(含夷陵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下简称“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是指执行《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宜市住建〔2014〕119号)第三条、第四条及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第二条规定所发生的,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未包括的部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二、2018年8月20日起,新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2018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8版《费用定额》),在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中按项单列,独立计取。
三、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按照2018版《费用定额》执行,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率为1.5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费率为3.57%。装饰装修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率执行。
四、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将其列入投资估算、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标准。
五、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在投标报价中严格按照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并在投标函中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条款予以承诺。
六、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关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承包方要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专款专用,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七、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
八、对需要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现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但尚未招标的,由财政评审部门重新确定预算评审价后进行招标;对已中标但尚未开工的项目,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相关内容;对已签订合同且开工建设的项目,以2018年4月1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的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执行;在此之后的,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2018版《费用定额》和本通知执行。
九、各县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住建委解释。在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宜昌市造价站http://www.ycgczj.com/News/New ... 11654
请加QQ群免费下载上面资料,造价学社官方QQ群:309845331
发文部门: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宜市住建文〔2018〕52号
发布日期:2018-08-10
宜昌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8〕5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和治理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8〕92号)、市政府关于《宜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等文件精神,调整我市城区(含夷陵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下简称“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是指执行《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宜市住建〔2014〕119号)第三条、第四条及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第二条规定所发生的,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未包括的部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二、2018年8月20日起,新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2018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8版《费用定额》),在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中按项单列,独立计取。
三、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按照2018版《费用定额》执行,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率为1.5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费率为3.57%。装饰装修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率执行。
四、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将其列入投资估算、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标准。
五、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在投标报价中严格按照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并在投标函中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条款予以承诺。
六、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关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承包方要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专款专用,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七、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
八、对需要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现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但尚未招标的,由财政评审部门重新确定预算评审价后进行招标;对已中标但尚未开工的项目,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相关内容;对已签订合同且开工建设的项目,以2018年4月1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的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执行;在此之后的,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2018版《费用定额》和本通知执行。
九、各县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住建委解释。在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宜昌市造价站http://www.ycgczj.com/News/New ... 1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