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19〕5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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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号:宁建规发〔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6-2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5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建筑工人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建筑工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工资,指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

第四条 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支付主体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二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区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工人身份信息、合同信息、考勤信息、工资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分包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并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通过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登记,完成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备案,上传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建筑工人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其中,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建筑工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建筑工人的,未在系统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因工地停电、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故障维修等特殊情况,由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共同确认施工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恢复后及时补录考勤信息并上报至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全区所有新开工项目及主体未竣工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通过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且工人退场后,总承包企业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完工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方可拆除实名制考勤设备。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各方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建筑企业将建筑工人进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信息,上传至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三章  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指建筑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采取委托的方式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建筑工人代发工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款的22%打入项目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每月20日进度款未能入账或入账额度不足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以短信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25日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资额不足或还未进行工资核发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以短信形式通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核查。连续两个月不能按时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扣除诚信20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单位新项目施工手续。

 第十八条 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委托银行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宁建通),各银行办理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工资卡,必须在卡片上清晰印刷“宁建通”字样。建筑企业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宁建通)。严禁收集建筑工人的工资卡代领工资。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按照宁夏建筑市场相关诚信管理规定扣除诚信分,(住建和人社部门认定均可作为扣分依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应用,督促用工企业按文件要求落实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公开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http://jst.nx.gov.cn/info/1007/383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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