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废管〔2020〕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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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号:深建废管〔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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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监管的通知
深建废管〔2020〕3号
市水务局、建筑工务署、治水提质办、轨道办、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地铁集团、弃土海上外运设施权属单位、运营单位以及各政府工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监管,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市弃土海上外运处置工作有序、价格平稳,暂不对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核定值维持不变,即深圳西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为47元/立方米,深圳东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为60元/立方米。
二、全市所有弃土海上外运设施纳入现行价格监管体系,其中上步码头等中部设施参照东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执行(即60元/立方米),妈湾零号码头和月亮湾码头参照西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执行(即47元/立方米),详见附件。
三、如后续确需修订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市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将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开展。
四、请弃土海上外运设施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及时转达至规划港区内和规划港区外各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并加强各相关设施的处置价格监管工作。对于不服从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监管且拒不整改的,市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将按照《深圳市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异地处置监管办法(试行)》之规定,要求权属单位清退并重新选择运营主体。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上限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17日
深圳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上限表.jpg

附件下载:深建废管〔2020〕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监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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