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联发〔2018〕44号 吉林省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审计厅
文号:吉建联发[2018]44号
发布日期:2018-12-24
吉建联发〔2018〕44号文,吉建联发[2018]44号文,吉建联发【2018】44号文,吉建联发2018 44号文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严格竣工结算时限,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等文件所增(减)的工程变更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如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部分施工合同内容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的,发包方应进行甩项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工作。
二、预付工程款支付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发包方应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承包方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三、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方应予以认可。
四、明确竣工结算审核流程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可按规定自行核对(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发包方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查时间为20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至2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30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至5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45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查时间为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方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监理单位应按其职责在施工过程中起到投资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其核对工作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流程不得设立监理审核步骤和审核时间。
发包方不得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手续缺陷作为拒收工程结算文件的理由。
五、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方不得以未完成审计、未完成财审、未完成内部审核作为延期工程竣工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结算超过规定时限的,发包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六、不得重复审核结算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结算文件经发承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结算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
七、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没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规开展投资审计,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限时整改。但有关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影响结算时限。
八、严格对未完成竣工结算项目的监管
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省财政厅《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下载:吉建联发〔2018〕44号 吉林省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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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吉建联发[2018]44号
发布日期: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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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严格竣工结算时限,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等文件所增(减)的工程变更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如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部分施工合同内容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的,发包方应进行甩项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工作。
二、预付工程款支付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发包方应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承包方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三、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方应予以认可。
四、明确竣工结算审核流程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可按规定自行核对(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发包方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查时间为20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至2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30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至5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时间为45天;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查时间为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方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监理单位应按其职责在施工过程中起到投资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其核对工作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流程不得设立监理审核步骤和审核时间。
发包方不得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手续缺陷作为拒收工程结算文件的理由。
五、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方不得以未完成审计、未完成财审、未完成内部审核作为延期工程竣工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结算超过规定时限的,发包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六、不得重复审核结算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结算文件经发承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结算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
七、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没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规开展投资审计,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限时整改。但有关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影响结算时限。
八、严格对未完成竣工结算项目的监管
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省财政厅《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下载:吉建联发〔2018〕44号 吉林省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