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8〕28号 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18]28号
发布日期: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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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28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人工费关系农民工工资支付,影响工程造价大,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现就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住建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规定,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按季度发布本地区人工费指数(以下简称人工费指数),市场波动较大时宜按月发布。省造价总站应强化建筑市场人工费监测,做好各地人工费指数发布会审与指导工作。

二、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闽建筑〔2018〕17号文件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执行最新发布的人工费指数。

三、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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