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建价〔2018〕44号 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漳建筑[2018]44号
发布日期:2018-12-24
施行日期: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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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漳建价〔2018〕4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实行时间的通知》(闽建筑【2017】12号)与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及喷淋系统管理的通知》(漳建工【2018】145号文)等文件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施工作业应按要求做好扬尘防治措施及实施扬尘在线监测。扬尘防治措施费(包含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在措施项目费中单列,归入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在执行我省现行安全文明措施相关计价规定的前提下,再计取扬尘防治措施费(包含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扬尘防治措施费(包含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取费标准按照我省现行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12.2%执行,计价基数为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包含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可根据具体的施工方案按实计取。
三、本通知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配套使用,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原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漳建价【2017】7号文)只作为未采用扬尘在线监测工程项目计取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的参考。
四、2018年12月24日以前的项目按照招标文件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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