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标字〔2022〕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7号文,鲁建标字[2022]7号文,鲁建标字【2022】7号文,鲁建标字2022 7号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4-21
执行日期:2022-04-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现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各专业工程费用规则进行调整后合并,形成《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同时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有关章节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中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

二、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7号)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措施项目费-单价措施费”中新增“智慧工地”内容(适用于建筑专业)。

三、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新增“疫情防控措施费”内容。

四、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10号公告修改)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规费”中不再设置“环境保护税”内容,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项目管理费”中新增“环境保护税”内容。

五、《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及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上述文件电子版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标准造价”专栏下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部分章节调整2022年4月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宣贯培训资料
本文作为山东省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山东省住建局官网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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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2〕7号文,鲁建标字[2022]7号文,鲁建标字【2022】7号文,鲁建标字2022 7号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4-21
执行日期:2022-04-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现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各专业工程费用规则进行调整后合并,形成《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同时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有关章节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中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

二、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7号)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措施项目费-单价措施费”中新增“智慧工地”内容(适用于建筑专业)。

三、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新增“疫情防控措施费”内容。

四、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10号公告修改)规定,在各费用规则的“规费”中不再设置“环境保护税”内容,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项目管理费”中新增“环境保护税”内容。

五、《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及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上述文件电子版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标准造价”专栏下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部分章节调整2022年4月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宣贯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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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2〕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5号文,鲁建标字[2022]5号文,鲁建标字【2022】5号文,鲁建标字2022 5号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4-21
执行日期:2022-04-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5号
鲁建标字2022_5号.jpg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合理解决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防控措施费。

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建设项目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括该费用。
山东省疫情防控措施费率.jpg

三、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以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合理分担。

五、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模式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统一计价依据计价的,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同时应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六、各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施工降效、窝工、赶工等费用计取办法和应急抢建项目具体计价规则,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各市要把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日常监管范围,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疫情防控费用计取、价格风险分担等进行重点监管,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和信用惩戒。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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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2〕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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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2〕5号文,鲁建标字[2022]5号文,鲁建标字【2022】5号文,鲁建标字2022 5号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4-21
执行日期:2022-04-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5号
鲁建标字2022_5号.jpg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合理解决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防控措施费。

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建设项目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括该费用。
山东省疫情防控措施费率.jpg

三、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以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合理分担。

五、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模式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统一计价依据计价的,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同时应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六、各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施工降效、窝工、赶工等费用计取办法和应急抢建项目具体计价规则,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各市要把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日常监管范围,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疫情防控费用计取、价格风险分担等进行重点监管,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和信用惩戒。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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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2〕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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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2〕2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2号文,鲁建标字[2022]2号文,鲁建标字【2022】2号文,鲁建标字2022 2号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1-2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优化计价依据管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行动态管理暨开展2021年度使用问题征集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12号)工作部署,我厅对建设市场一线主体反馈的计价依据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分析,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以下简称“本汇编”),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汇编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三个专业的计价依据修订、增补、勘误及解释。

二、本汇编中的计价依据修订、增补、勘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仍按原规定的计价依据版本执行。

三、本汇编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标准造价”专栏下发布。

四、本汇编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负责管理、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4日 

附件下载:
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pdf
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pdf
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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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2〕2号文,鲁建标字[2022]2号文,鲁建标字【2022】2号文,鲁建标字2022 2号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1-2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优化计价依据管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行动态管理暨开展2021年度使用问题征集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12号)工作部署,我厅对建设市场一线主体反馈的计价依据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分析,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以下简称“本汇编”),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汇编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三个专业的计价依据修订、增补、勘误及解释。

二、本汇编中的计价依据修订、增补、勘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仍按原规定的计价依据版本执行。

三、本汇编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标准造价”专栏下发布。

四、本汇编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负责管理、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4日 

附件下载:
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pdf
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pdf
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1年度).pdf 收起阅读 »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修订《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的公示

发文部门: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11-17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修订《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的公示​
        为按照一流标准、一流质量,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建设受纳原则,通过科学的工程管理,探索受纳场建设、受纳、监管等有效途径,更好地对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了《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根据白花受纳场试运营情况及工作实际情况,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进行重新修订,受纳费用由原48元/立方米调整为52元/立方米。为确保各单位申报排放建筑废弃物时有价可循,现将《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23日。

附件: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1月17日
 
本文作文深圳市光明区弃土费计价依据,摘自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官网通知http://www.szgm.gov.cn/gmzfhjs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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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11-17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修订《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的公示​
        为按照一流标准、一流质量,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建设受纳原则,通过科学的工程管理,探索受纳场建设、受纳、监管等有效途径,更好地对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了《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根据白花受纳场试运营情况及工作实际情况,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进行重新修订,受纳费用由原48元/立方米调整为52元/立方米。为确保各单位申报排放建筑废弃物时有价可循,现将《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23日。

附件: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弃土处置收费定价研究报告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1月17日
 
本文作文深圳市光明区弃土费计价依据,摘自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官网通知http://www.szgm.gov.cn/gmzfhjs ... .html 收起阅读 »

深龙发改[2019]562号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计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龙岗区弃土费,深龙华发改【2019】562号文,深龙华发改[2019]562号文件,深圳市弃土费收费文件
发文部门: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深龙发改〔2019〕562号
发布日期:2019-09-23
施行日期:2019-09-23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计价指标的通知
深龙发改〔2019〕562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我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计价指标作出调整,近年来,随着余土外弃成本上涨,该指标已难以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求。为切实解决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造价核定问题,确保我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经调研全市各区做法,结合我区项目实际开展情况,根据2019年8月22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精神,现就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计价指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文件明确陆运弃土点的,运距按实际计算,受纳费按25元/m2计算。

二、工程设计文件未明确弃土方式和弃土点(装船点)的,运距按35公里计算,受纳费按25元/m2计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采用海上外运弃土的,需指定装船点,运距按实际计算,处置费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装船点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9号,详见附件)执行,西部海域上限为47元/m2,东部海域上限为60元/m2。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四、指定陆运弃土点或海运装船点的,我局将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必须在结(决)算审计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弃土凭证,否则按未明确弃土方式和弃土点(装船点)的指标结算。

五、上述指标适用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匡算、估算和概算的制定和审核。对于已取得概算批复的项目,弃土费用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调概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印发的《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不再执行。政府余泥渣土受纳场建成投入使用后,余泥渣土外弃至政府余泥渣土受纳场的项目其弃土运距和受纳费另行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装船点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9号)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3日
本文下载:深龙发改[2019]562号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计费标准的通知.pdf

深龙发改[2019]562号1.jpg

深龙发改[2019]562号2.jpg

深龙发改[2019]562号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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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弃土费,深龙华发改【2019】562号文,深龙华发改[2019]562号文件,深圳市弃土费收费文件
发文部门: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深龙发改〔2019〕562号
发布日期:2019-09-23
施行日期:2019-09-23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计价指标的通知
深龙发改〔2019〕562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我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计价指标作出调整,近年来,随着余土外弃成本上涨,该指标已难以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求。为切实解决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造价核定问题,确保我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经调研全市各区做法,结合我区项目实际开展情况,根据2019年8月22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精神,现就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计价指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文件明确陆运弃土点的,运距按实际计算,受纳费按25元/m2计算。

二、工程设计文件未明确弃土方式和弃土点(装船点)的,运距按35公里计算,受纳费按25元/m2计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采用海上外运弃土的,需指定装船点,运距按实际计算,处置费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装船点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9号,详见附件)执行,西部海域上限为47元/m2,东部海域上限为60元/m2。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四、指定陆运弃土点或海运装船点的,我局将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必须在结(决)算审计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弃土凭证,否则按未明确弃土方式和弃土点(装船点)的指标结算。

五、上述指标适用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匡算、估算和概算的制定和审核。对于已取得概算批复的项目,弃土费用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调概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印发的《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不再执行。政府余泥渣土受纳场建成投入使用后,余泥渣土外弃至政府余泥渣土受纳场的项目其弃土运距和受纳费另行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装船点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9号)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3日
本文下载:深龙发改[2019]562号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计费标准的通知.pdf

深龙发改[2019]562号1.jpg

深龙发改[2019]562号2.jpg

深龙发改[2019]562号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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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1〕404号 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1〕404号文,京建发【2021】404号文,京建发[2021〕404号文,京建发2021 404号文,北京市202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1〕404号
发布日期:2021-12-08
施行日期:2022-01-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1〕4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印发实施,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结合市场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适用《预算消耗量标准》的相关费用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的费用标准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
 
本文作为北京市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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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1〕404号文,京建发【2021】404号文,京建发[2021〕404号文,京建发2021 404号文,北京市202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1〕404号
发布日期:2021-12-08
施行日期:2022-01-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1〕4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印发实施,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结合市场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适用《预算消耗量标准》的相关费用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的费用标准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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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2〕27号 关于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第二次调整系数的通知

京建发〔2022〕27号文,京建发【2022】27号文,京建发[2022〕27号文,京建发2022 27号文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2〕27号
发布日期:2022-01-28
施行日期:2022-02-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第二次调整系数的通知
京建发〔202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概算投资,根据《关于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16年概算定额”)第二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凡按2016年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的,均按定额直接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的调整费用。
北京概算定额调整系数.jpg

二、2022年2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本文摘自北京住建局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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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2〕27号文,京建发【2022】27号文,京建发[2022〕27号文,京建发2022 27号文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2〕27号
发布日期:2022-01-28
施行日期:2022-02-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第二次调整系数的通知
京建发〔202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概算投资,根据《关于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16年概算定额”)第二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凡按2016年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的,均按定额直接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的调整费用。
北京概算定额调整系数.jpg

二、2022年2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本文摘自北京住建局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收起阅读 »

厅头〔2021〕2067号 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

湖北省厅头〔2021〕2267号文,厅头【2021】2267号文,厅头(2021)2267号文件,厅头[2021]2267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厅头〔2021〕2263号
发布日期:2021-12-06
执行日期:2021-12-01
 
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
厅头〔2021〕20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结合实际,现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指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生活已基本恢复后的时期。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的内容

1.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标准及办法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按5元/工日计算;不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可参考按人工费的3.88%计算。

四、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人工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由发包方承担。

五、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认可的赶工方案或措施确认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参照我省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14日发布)执行,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调整执行我省发布的调整文件。

八、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6日
 
本文作为湖北省疫情计价依据,摘自湖北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hubei.gov.cn/zfxxgk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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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厅头〔2021〕2267号文,厅头【2021】2267号文,厅头(2021)2267号文件,厅头[2021]2267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厅头〔2021〕2263号
发布日期:2021-12-06
执行日期:2021-12-01
 
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
厅头〔2021〕20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结合实际,现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指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生活已基本恢复后的时期。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的内容

1.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标准及办法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按5元/工日计算;不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可参考按人工费的3.88%计算。

四、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人工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由发包方承担。

五、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认可的赶工方案或措施确认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参照我省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14日发布)执行,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调整执行我省发布的调整文件。

八、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6日
 
本文作为湖北省疫情计价依据,摘自湖北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hubei.gov.cn/zfxxgk ... shtml 收起阅读 »

粤建标〔2021〕19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

粤建标〔2021〕193号文,粤建标【2021】193号文,粤建标(2021)193号文,粤建标2021 193号文发文,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1,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标〔2021〕193号
发布日期:2021-11-29
执行日期:2022-01-0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
粤建标〔2021〕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 11号)精神,适应新时期我省建设工程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体系,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的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在印发给你们。本定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同时停止使用。
本定额既是建设单位确定工期目标和招标工期的依据,也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调解处理施工工期纠纷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自2022年1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定额; 2022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建筑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下载:粤建标〔2021〕193号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1.pdf 
粤建标〔2021〕193号1.jpg

粤建标〔2021〕193号2.jpg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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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标〔2021〕193号文,粤建标【2021】193号文,粤建标(2021)193号文,粤建标2021 193号文发文,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1,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标〔2021〕193号
发布日期:2021-11-29
执行日期:2022-01-0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
粤建标〔2021〕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 11号)精神,适应新时期我省建设工程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体系,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的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在印发给你们。本定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同时停止使用。
本定额既是建设单位确定工期目标和招标工期的依据,也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调解处理施工工期纠纷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自2022年1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定额; 2022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建筑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下载:粤建标〔2021〕193号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1.pdf 
粤建标〔2021〕193号1.jpg

粤建标〔2021〕193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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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目录概要助记口诀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共有两册。
第一册《建筑工程》目录包括:
A.土石方工程
B.地基处理、边坡支护工程
C.桩基工程
D.砌筑工程
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F.金属结构工程
G.木结构工程
H.门窗工程
J.屋面及防水工程
K.防腐工程
L.楼地面工程
M.墙、柱面一般抹灰工程
N.天棚面一般抹灰工程
P.措施项目

第二册《装饰工程》目录包括:
A.楼地面装饰工程
B.装饰墙柱面工程
C.天棚工程
D.门窗工程
F.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F.其他装饰工程
G.垂直运输及超高效降

笔者以顺口溜的形式对两册目录内容进行了高度概括,希望有助于大家理解记忆。也欢迎有兴趣的同行在此基础推陈出新。

土方石方桩基础,钢筋砌筑混凝土。
金属结构木门窗,油漆涂料裱糊忙。
楼面地面天棚面,屋面墙柱踢脚线。
建筑装饰巧抹灰,又防水来又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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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共有两册。
第一册《建筑工程》目录包括:
A.土石方工程
B.地基处理、边坡支护工程
C.桩基工程
D.砌筑工程
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F.金属结构工程
G.木结构工程
H.门窗工程
J.屋面及防水工程
K.防腐工程
L.楼地面工程
M.墙、柱面一般抹灰工程
N.天棚面一般抹灰工程
P.措施项目

第二册《装饰工程》目录包括:
A.楼地面装饰工程
B.装饰墙柱面工程
C.天棚工程
D.门窗工程
F.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F.其他装饰工程
G.垂直运输及超高效降

笔者以顺口溜的形式对两册目录内容进行了高度概括,希望有助于大家理解记忆。也欢迎有兴趣的同行在此基础推陈出新。

土方石方桩基础,钢筋砌筑混凝土。
金属结构木门窗,油漆涂料裱糊忙。
楼面地面天棚面,屋面墙柱踢脚线。
建筑装饰巧抹灰,又防水来又防腐。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