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8 其他机械安装[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C.1.8 其他机械安装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空调系统设备、制冰设备、冷风机、润滑油处理设备、膨胀机、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立式管壳式冷凝器、卧式管壳式冷凝器及卧式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和卧式高压贮液器 (排液桶) 、氨油分离器、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中间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储气罐、乙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安装、水压机蓄势罐、小型空气分离塔、小型制氧机附属设备、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安装、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设备减振台座安装等内容,适用范围如下:
1. 空调系统设备:冷水机组、空气风幕、全程水处理器。
2. 制冷站(库)及制冷空调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3. 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4. 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5. 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
6. 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涤塔(XT-190 型)、干燥器(170×2 型)、碱水拌和器(1.6 型)、纯化器(HXK-30/59、HXK-1800/15 型)、加热炉(15.5 型)、加热器(JR-100、JR-13 型)、储氧器(50-1 型)、充氧台(GC-24 型)等附属设备安装。
7. 与本册定额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
8. 设备灌浆: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
9. 设备减振台座安装。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设备整体、解体安装。
2. 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装联轴器或皮带轮。
3. 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安装。
4. 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5. 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6. 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7. 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8. 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9. 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刷(喷)漆、试漏;安装包括补漆。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 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起动装置与仪表盘、柜等的安装、调试。
2. 电动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拆装检查、配管、配线、调试。
3. 刮研工作。
4. 非设备带有的支架、沟槽、防护罩等的安装。
5. 设备保温及油漆。
6. 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7. 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8. 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四、热泵冷(热)水机组定额按直接安装在橡胶隔震垫基础上考虑的,橡胶隔震垫执行其他相应项目。
五、柴油发电机组定额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通信工程柴油发电机组按容量(kW)划分,应执行本章相应项目时,可按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划分档次。
六、各级说明内已规定包括电动机、电动发电机组安装以及灌浆者,不得再执行本章中的有关定额。
七、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定额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第一次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 0.90。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定额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0.75。
八、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定额的人工、机具乘以系数 0.80。
九、本章定额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设备如以面积(㎡)、容积(m³)、直径(mm 或 m)等作为项目规格时,则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项目。至于计算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时,各设备的重量可参考附表。附表中的缺项可按设备实际重量计算。
附表 单台附属设备型号重量参考表
单台附属设备型号重量参考表.jpg

2. 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3. 以“型号”作为项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执行相同的项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 10.0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设备质量均以设备的铭牌质量为准;如无铭牌质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质量为准。
二、计算设备质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质量计算。
三、冷水机组、空气风幕、玻璃钢冷却塔、全程水处理器安装区分不同冷量或水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四、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五、冷风机的设备质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质量计算。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质量按机组的总质量计算,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质量计算。
六、冷风机、膨胀机、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电动机、电动发电机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七、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八、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九、氨油分离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十、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十一、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十二、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或“支”计算。
十三、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计算。
十四、储气罐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十五、小型空气分离塔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十六、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燥器、碱水拌和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纯化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十七、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kg”计算,按金属结构件单体质量(kg)分制作与安装。
十八、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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