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建发〔2015〕111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111号,长住建发[2015]111号,长住建发2015 111号文,长沙弃土费弃土滞纳费收费规定文件
发文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长住建发〔2015〕111号
发布日期:2015-08-20统一登记号:CSCR-2015-060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11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施工、设计、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 :
为了规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8号)等规章和文件要求,我委对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消耗量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经专家评审并报请省造价总站同意,现就有关规定和消耗量标准予以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土石方消耗量标准适用的范围
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在我市城区规定范围采用新型智能渣土专用运输车运输的土方、石碴、淤泥流砂工程,适用本通知。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规定范围内土石方工程,在编制、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按本通知执行。
2、已签订合同且2014年11月1日后实施的土石方工程尚未办理结算的,无论是否采用包干单价,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已招标尚未实施的工程,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其它
1、如市政府对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的使用范围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范围仍适用本通知。
2、规定范围之外的土石方工程,业主要求采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消耗量标准中均不包括渣土处置服务费、卸土区场地占用费。卸土区场地占用费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参考单价为20-30元/m3。
附件一: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消耗量标准
附件二: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台班费用组成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附:长住建发[2015]111号文.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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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长住建发〔2015〕111号
发布日期:2015-08-20统一登记号:CSCR-2015-060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11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施工、设计、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 :
为了规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8号)等规章和文件要求,我委对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消耗量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经专家评审并报请省造价总站同意,现就有关规定和消耗量标准予以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土石方消耗量标准适用的范围
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在我市城区规定范围采用新型智能渣土专用运输车运输的土方、石碴、淤泥流砂工程,适用本通知。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规定范围内土石方工程,在编制、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按本通知执行。
2、已签订合同且2014年11月1日后实施的土石方工程尚未办理结算的,无论是否采用包干单价,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已招标尚未实施的工程,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其它
1、如市政府对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的使用范围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范围仍适用本通知。
2、规定范围之外的土石方工程,业主要求采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消耗量标准中均不包括渣土处置服务费、卸土区场地占用费。卸土区场地占用费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参考单价为20-30元/m3。
附件一: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消耗量标准
附件二: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台班费用组成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附:长住建发[2015]111号文.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