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建建〔2007〕142号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
文号:珠建建〔2007〕142号
发布日期:2007-09-12
珠建建[2007]142号,珠建建2007 142号,珠建建【2007】142号,珠建建〔2007〕142号文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现对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珠建建[2006]165号)中限定的33元/工日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珠建建[2006]165号文中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7年10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珠建建[2006]165号文中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为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从2007年10月起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及时反映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工资水平,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计价。
珠海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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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9-12
珠建建[2007]142号,珠建建2007 142号,珠建建【2007】142号,珠建建〔2007〕142号文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现对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珠建建[2006]165号)中限定的33元/工日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珠建建[2006]165号文中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7年10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珠建建[2006]165号文中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为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从2007年10月起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及时反映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工资水平,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计价。
珠海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