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建字〔2016〕122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单价的通知

文号:韶市建字﹝2016﹞122号
发布日期: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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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韶府(2015〕14号)文件精神和省住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粵建市函(2016〕1113号)相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我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保障建筑工 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采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工程,人工工资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市区营改增人工综合单价:96.19元/工日。
二、 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的在建工程,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未完的工作量部分,发、承包双方参照市区营业税人工综合单价:94.02元/工日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 各县(市、区)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通过各县(市、 区)发布动态人工综合单价进行相应调整。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韶市建字〔2016〕122号文.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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