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质〔2014〕134号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粤建质〔2014〕134号
发布日期: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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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5日

附: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
1.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
(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
(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
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
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4.4建筑垃圾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基本规定
5.1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应当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理。
5.2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责任。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的沟通,建立和谐共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涉及文明施工问题的沟通处理渠道,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5.3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结合所监理的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工作。
5.4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主体责任,落实文明施工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5.6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本导则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标准依据、管理架构、工作职责、管理措施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订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及建立台帐,保留相关凭证,作为专项费用计量、支付的依据。
5.7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8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状况作为对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部要加强日常检查,严格管理分包单位和施工班组,将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5.9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新上岗前、转岗前的文明施工作业培训,使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文明施工的重要意义和了解相关工作职责。
6.施工围挡和围闭
6.1施工围挡
6.1.1 除经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围闭的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外,其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6.1.2 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6.1.3 中心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6.1.4 临近机动车道的围挡应设置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6.1.5 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6.1.6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封闭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区域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进出口应当设置大门,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门卫值守人员,建立门卫值守和治安保卫制度。
3.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人员,本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有关管理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其中,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持“平安卡”)进入施工现场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应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1.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大门口处设置公示标牌栏,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公示标牌栏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3.开工、计划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编号;
5.监督投诉电话;
6.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7.其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6.2在建工程围闭
6.2.1 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保持整齐、洁净。
6.2.2 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m以上。
6.2.3 城市主要道路、居住区、商业区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杆件不得有明显锈迹,应当按规定颜色涂上警示漆并张挂警示标志。
7.车辆冲洗设施
7.1 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侧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7.2 进入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8.工地硬底化
8.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
8.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8.3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装置,由专人定期对道路、作业场区进行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
9.材料堆放
9.1 建筑材料应当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等,并应当采取防火、防雨、防锈蚀等措施。
9.2 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堆放高度应当低于施工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本工程基坑、围墙、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10.生活区设置
10.1宿舍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防火等级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并保证可靠有效。
10.2宿舍内应当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米,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床铺不应超过2层。
10.3宿舍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淋浴间。
10.4宿舍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在建的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并采取保洁措施,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临时厕所,做好相关保洁工作。
10.5宿舍区应当注意季节性防护,夏季应当采取防暑降温和除灭蚊虫的措施,冬季应当采取保暖和防止煤气等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10.6宿舍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10.7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8食堂应当设置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操作间应当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地面应当做硬化和防滑措施。
11.建筑消防
11.1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且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放场等的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11.2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
11.3施工现场应当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设置消防水源,保证灭火器材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设置专门的吸烟区,严禁随意吸烟;明火作业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12.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运输
12.1 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若采用人工拆除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12.2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12.3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应当及时清运出工地。
12.4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12.5 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12.6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2.7 使用密闭加盖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余泥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
13.施工噪音防治
13.1 在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附近的施工现场应禁止使用产生高强噪音的机械设备,使用强噪音的机械设备宜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的一侧,并应当采取降低噪音措施。
13.2 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原则上不得施工。除抢险、抢修等施工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告;午间、夜间施工期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冲钻、锯割等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13.3 建筑材料、设备、机具和构配件等在施工现场卸载时应当轻拿轻放。
13.4 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
14.污水排放治理
14.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地泥浆(包括车辆清洗产生的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再予以排放,对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实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废弃油料、化学溶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15.道路、管线施工
15.1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15.2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等硬质材料,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并满足通行道路的承载要求。
15.3在建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在该通道上方搭建坚固的水平防护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15.4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手续。对因施工开挖市政道路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导则相关要求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16.附则
16.1 本导则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6.2 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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