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管函〔2016〕255号 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佛建管函〔2016〕255号
发布日期: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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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各相关单位务必领会营改增政策,配合财税部门做好营改增工作。
二、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工作,应按照省住建厅通知精神,执行新税制下工程计价方式,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应在计取其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简易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之前已经开标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之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今后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均应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新税制下执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时,该计价依据的调整与省计价依据的调整是同样的。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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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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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各相关单位务必领会营改增政策,配合财税部门做好营改增工作。
二、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工作,应按照省住建厅通知精神,执行新税制下工程计价方式,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应在计取其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简易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之前已经开标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之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今后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均应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新税制下执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时,该计价依据的调整与省计价依据的调整是同样的。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