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8〕313号 关于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文号:渝建[2018]200号
发布日期:2018-07-03
施行日期:2018-08-01
渝建〔2018〕313号文,渝建【2018】313号文,渝建[2018]313号文,渝建2018 313号文件
 
关于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建〔2018〕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等4类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市城乡建委编制和颁发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满足其执行前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的需要,现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仍按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06概算定额)或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08计价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混凝土结构构件包括的混凝土制作、钢筋制安、模板安拆、构件运输及钢结构构件的制作、油漆(不含防火涂料)、构件运输,按06概算定额或08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缺项部分参照住建部2016年《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工作内容计算出的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构件定额直接工程费,与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市场价格不一致时可进行价差调整;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构件市场价格,可根据本通知“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表”(详见附表)或市场询价确定。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垂直运输费和超高降效费执行06概算定额或08计价定额,其中超高降效费人工乘以系数0.7。
五、本通知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前设计概算尚未批复或项目尚未招标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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