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8〕13号 福建省关于规范钢管脚手架计价强化施工安全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价〔2018〕13号
发布日期:2018-05-15
施行日期:2018-05-15
闽建价【2018】13号文,闽建价[2018]13号​文,闽建价2018 13号​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钢管脚手架计价强化施工安全的通知
闽建筑〔2018〕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30号)要求,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将钢管脚手架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以下简称“脚手架”)中的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未按照规定约定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的,应予以纠正。

二、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钢管使用费监测,全省各设区市每月发布Φ48.3×3.6钢管使用费价格信息,出现异常波动可在信息网站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Φ48.3×3.6钢管使用费价格信息,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应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钢管使用费。

四、按照规定,施工现场脚手架采用Φ48.3×3.6钢管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的,从其约定;合同未明确的,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一)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超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基准价±10%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工程造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

五、施工现场脚手架未使用Φ48.3×3.6钢管的,不得采用Φ48.3×3.6钢管租赁费信息价进行结算。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不作调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5日
 
 
 
来源:http://www.fjgczj.com/Web/Info/InfoDeatil?id=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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