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布日期:2012-05-2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计价活动中有关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以及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国家、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义乌市造价管理站做好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当事人对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答复、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站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应附上向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时同样的资料以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意见。

   第六条 属于计价依据、造价政策上已经明确的内容,工作人员应在当事人电话咨询中及时回复。对于电话中难以判断的,应要求当事人携带必要的资料到现场陈述,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同时到场,工作人员根据陈述作出判断予以解释或答复。

   第七条 涉及工程计价纠纷的,造价管理机构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持咨询函和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联系单等相关资料同时到场。对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问题,应由司法部门或者仲裁机关出具书面委托函或咨询函。

   第八条 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纠纷调解中涉及一般性技术政策问题以口头解释为主要答复形式。

   若当事人提交书面咨询函并要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客观公正地撰写书面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出具,并做好留档备查。

   遇到特殊、疑难或重大问题,省或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组织集体研究。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的应及时与省站沟通,统一口径后作出答复。

   第九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上述工作的流程、时间、联系方式。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充分体现服务意识,落实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细心解释、公正办事,不得对咨询当事人采取推诿、置之不理,对能及时回答的应当场及时解决,对不能当场解决或者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应明确告知或予以转办。

   第十一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中有关资料的保管,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将本地区计价依据解释的有关情况上报省站,并附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复印件。省站对各地解释、答复意见进行分析、汇总,对其中的共性问题形成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纠纷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贿赂。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站负责解释。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省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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