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建发〔2019〕151号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淄建发〔2019〕151号
发布日期:2019-12-09
施行日期:2020-01-09
淄建发〔2019〕151号文,淄建发[2019]151号文,淄建发【2019】151号文,淄建发2019 151号文件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淄建发〔2019〕15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秩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2019.jpg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其中,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费,竣工结算时,若实际施工中不发生视频监测及扬尘噪声监测、雾炮、喷淋设施(含水电)其中的某项费用,按省发布的相应费率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组成,按省发布费率执行。
(三)环境保护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包括环境保护税,按以上发布费率计算。工程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环境保护税,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而由施工企业交纳环境保护税,结算时按实际交纳的金额计列;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未交纳环境保护税,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住房公积金暂按省价人工费之和的2.5%计算,结算时按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企业年度计取标准计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按实核定企业年度计取标准。
(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以上发布费率计算。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或由施工企业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该包括该费用,按实际交纳的金额计列。
(六)优质优价费用:是指用于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的费用,仅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计列。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建设工程创建目标计列优质优价费用。竣工结算时,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等次计取;超出合同约定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8日。2020年1月9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17〕69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9日
 
附件:淄建发〔2019〕151号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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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js.zibo.gov.cn/art/2019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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