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兰州市疫情防控费用计费文件
发布日期:2020-02-20
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我市住建行业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1、合理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从2020年1月25日甘肃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计算。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2、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确须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兰州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增加的用于采购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中有约定价格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价格调整方法或价格调整方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方法。
3、合理计算赶工补偿,受疫情影响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行业支持意见
4、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行业服务单位主动靠前服务,帮助、指导市政公用行业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城市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城市正常运转。
5、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行业服务单位认真梳理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资金困难,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落实对市政公用保障企业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切实加强经费保障,足额、及时拨付各类政策性、临时性补贴等相关费用,禁止拖欠。
6、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特别是道路安全隐患雷达探测,燃气、供热管网及设施日常检查,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巡检,及时处置存在的问题,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7、准确掌握燃气、燃煤及应急抢修物资的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应对突发问题,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妥善解决供热燃煤、应急抢修材料运输问题。完善燃气、供热收费线上支付模式开展热费、气费线上收缴。落实线上便民服务措施,减少线下人员接触,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用气。
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意见
8、在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取消原件核查环节,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贯彻落实防疫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响应政府号召,并作出实际贡献的企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9、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期开工、竣工,延迟交付的(不与冬歇期时间重复计算)房地产项目,不计入违约期。
10、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产项目,可持相关要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疫情影响建设的项目,可申请跨节点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11、防疫物资调配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优先等级。争取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项目复工复产支持意见
12、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帮助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摸排行业企业复产复工存在的困难,加大对企业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对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复产复工存在的问题,在保障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能力、尽快实现复工复产。
13、受疫情影响的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实际需要有关物资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国家和省列、市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省政府、市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生态环保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项目开工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在质量安全保证和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后,即可开工建设,边开工建设,边办理建设手续,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建设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监管,帮助指导项目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图审查通过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审查时限由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完成。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建设单位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在承诺期限内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即可。
14、受疫情影响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方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其它必须的前期手续。所在地住建部门按照容缺受理要求,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待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其它必须的前置要件齐全后归档保存。
15、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疫情防控和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出具承诺书后,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复工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和安全质量隐患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停止施工。
16、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工作。
17、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项目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书面承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量评估报告、五方法人授权委托书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符合要求的,即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参建单位验收检查同意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补交。
五、住房保障政策支持意见
18、因受疫情影响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做逾期处理,可在我市疫情防控结束后1个月内补交。因受疫情影响家庭收入减少达到对应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因受疫情防控延误享受待遇的家庭,在疫情结束后补发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对急需办理的事项,可采取电话沟通、线上办理的方式进行。
19、加大对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住房保障力度,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公安、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审核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审。对已纳入公租房轮候的上述人员,优先分配房源。
六、政务服务支持意见
20、按照《兰州市住建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温馨提示》,推行非接触审批,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压缩审批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等非接触审批方式,鼓励网上申报、上传资料和获取结果文书,确需提交纸质资料、获取纸质结果文书的,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或在疫情结束后办理。
21、市政公用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设施报装事项实行网上办理,探索线上召开道路开挖审批联席会议主动服务线缆入地等重点项目开挖手续办理。
22、2019年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工作简化工作流程,一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年检工作时间。
来源:http://zjj.lanzhou.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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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兰州市疫情防控费用计费文件
发布日期:2020-02-20
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我市住建行业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1、合理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从2020年1月25日甘肃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计算。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2、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确须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兰州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增加的用于采购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中有约定价格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价格调整方法或价格调整方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方法。
3、合理计算赶工补偿,受疫情影响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行业支持意见
4、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行业服务单位主动靠前服务,帮助、指导市政公用行业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城市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城市正常运转。
5、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行业服务单位认真梳理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资金困难,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落实对市政公用保障企业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切实加强经费保障,足额、及时拨付各类政策性、临时性补贴等相关费用,禁止拖欠。
6、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特别是道路安全隐患雷达探测,燃气、供热管网及设施日常检查,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巡检,及时处置存在的问题,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7、准确掌握燃气、燃煤及应急抢修物资的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应对突发问题,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妥善解决供热燃煤、应急抢修材料运输问题。完善燃气、供热收费线上支付模式开展热费、气费线上收缴。落实线上便民服务措施,减少线下人员接触,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用气。
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意见
8、在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取消原件核查环节,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贯彻落实防疫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响应政府号召,并作出实际贡献的企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9、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期开工、竣工,延迟交付的(不与冬歇期时间重复计算)房地产项目,不计入违约期。
10、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产项目,可持相关要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疫情影响建设的项目,可申请跨节点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11、防疫物资调配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优先等级。争取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项目复工复产支持意见
12、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帮助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摸排行业企业复产复工存在的困难,加大对企业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对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复产复工存在的问题,在保障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能力、尽快实现复工复产。
13、受疫情影响的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实际需要有关物资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国家和省列、市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省政府、市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生态环保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项目开工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在质量安全保证和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后,即可开工建设,边开工建设,边办理建设手续,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建设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监管,帮助指导项目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图审查通过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审查时限由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完成。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建设单位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在承诺期限内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即可。
14、受疫情影响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方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其它必须的前期手续。所在地住建部门按照容缺受理要求,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待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其它必须的前置要件齐全后归档保存。
15、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疫情防控和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出具承诺书后,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复工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和安全质量隐患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停止施工。
16、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工作。
17、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项目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书面承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量评估报告、五方法人授权委托书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符合要求的,即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参建单位验收检查同意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补交。
五、住房保障政策支持意见
18、因受疫情影响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做逾期处理,可在我市疫情防控结束后1个月内补交。因受疫情影响家庭收入减少达到对应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因受疫情防控延误享受待遇的家庭,在疫情结束后补发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对急需办理的事项,可采取电话沟通、线上办理的方式进行。
19、加大对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住房保障力度,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公安、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审核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审。对已纳入公租房轮候的上述人员,优先分配房源。
六、政务服务支持意见
20、按照《兰州市住建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温馨提示》,推行非接触审批,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压缩审批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等非接触审批方式,鼓励网上申报、上传资料和获取结果文书,确需提交纸质资料、获取纸质结果文书的,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或在疫情结束后办理。
21、市政公用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设施报装事项实行网上办理,探索线上召开道路开挖审批联席会议主动服务线缆入地等重点项目开挖手续办理。
22、2019年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工作简化工作流程,一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年检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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