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19〕13号 关于2015年四川省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继续使用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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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继续使用的通知
川建价发〔2019〕13号
 
各市、州工程造价机构,各施工企业:
    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拟于明年出台,为解决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规费计取问题,现对与“15定额”配套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起,已办理2015—2019年与“15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外入川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年度核定。

二、施工企业办理的与“15定额”配套使用的2015—2019年《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
 
三、2020年及以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其费率按2019年一栏核定的费率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0月25日
 
 
来源:http://www.sceci.net/news/2019/content_4_2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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