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管〔2020〕19号 重庆市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管〔2020〕19号
发布日期:2002-02-24
渝建管〔2020〕19号文,渝建管[2020]19号文,渝建管【2020】19号文,重庆市疫情防控费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渝建管〔2020〕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滚动推进项目开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务服务方式,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便利
(一)调整审批服务方式
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咨询电话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咨询电话。
(二)延长审批申报时间
1.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变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办理。
3.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顺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
对我市有效期截止日在1月31日至7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统一顺延6个月,该延期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的“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二、主动服务,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四)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限时办结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20〕4号)、《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验收报批程序,主动指导,靠前服务,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复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条件合格的项目能第一时间开复工。
三、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应减未减、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项目立即整改,按季度上报减免台账。
(六)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指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七)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八)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九)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十一)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复工项目跟踪帮扶
(十二)跟踪帮扶复工企业有序生产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及时了解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跟踪协调复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复工项目开展一对一的定点帮扶。要加强项目开复工后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及时跟踪收集并上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六、发挥协会作用,宣传和推广疫情防控经验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引导和宣传作用
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及时跟踪和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指引企业制定有效的疫情防控预案,稳妥安排复产复工事宜,交流推广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经验,提高企业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来源:http://zfcxjw.cq.gov.cn/xxgk/w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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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渝建管〔2020〕19号
发布日期:200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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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渝建管〔2020〕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滚动推进项目开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务服务方式,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便利
(一)调整审批服务方式
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咨询电话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咨询电话。
(二)延长审批申报时间
1.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变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办理。
3.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顺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
对我市有效期截止日在1月31日至7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统一顺延6个月,该延期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的“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二、主动服务,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四)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限时办结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20〕4号)、《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验收报批程序,主动指导,靠前服务,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复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条件合格的项目能第一时间开复工。
三、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应减未减、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项目立即整改,按季度上报减免台账。
(六)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指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七)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八)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九)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十一)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复工项目跟踪帮扶
(十二)跟踪帮扶复工企业有序生产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及时了解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跟踪协调复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复工项目开展一对一的定点帮扶。要加强项目开复工后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及时跟踪收集并上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六、发挥协会作用,宣传和推广疫情防控经验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引导和宣传作用
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及时跟踪和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指引企业制定有效的疫情防控预案,稳妥安排复产复工事宜,交流推广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经验,提高企业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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