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建筑〔2020〕15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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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筑〔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榕建筑〔2020〕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结算纠纷,我局在建筑业企业严格落实《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复工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通知》基础上,就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工复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二、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三、施工企业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施工企业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建设单位应予以合理补偿。

四、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列入结算。复工前和施工期间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以及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等,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五、合理调整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价格信息。我局正在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主要材料设备及机械租赁费价格信息。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六、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应起到带头作用,除已完工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2月底前优先安排支付春节前已申报工程进度款,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引导其他项目参照执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为施工企业复工创造有利条件。

七、优先保障“三重项目”开复工。
对省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要区域项目(简称“三重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我局成立“三重项目”复工物资保障协调组,协调商品混凝土等重要材料供应;协调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属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解决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交通运输问题;协同工信部门和属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加快推进砂石料等原材料企业的复工复产,保障混凝土生产原材料供应。

八、简化企业招投标手续,降低人员聚集。
1、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项目,对电子投标文件实施线上解密,无需招标单位代表到交易中心解密或参加开标。

2、调整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方式,投标单位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单位。

九、积极帮助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返榕后安置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返榕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妥善做好安置和隔离观察工作。施工企业需要搭建临时宿舍和隔离用房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在酒店或招待所隔离观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安排指定的酒店或招待所作为隔离场所。

十、允许施工企业合理变更项目管理人员,推动项目开复工。
为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因疫情管控而无法到岗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变更,并免于对施工企业人员变更罚款。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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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2020-02-24 榕建价〔2020〕3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本文作为福州工程疫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福州市建设局:http://fzjw.fuzhou.gov.cn/zz/z ... 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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