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8〕10号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18]10号
发布日期:2018-04-25
施行日期:2018-05-01
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 10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依据已废止,需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3-31发布的闽建筑〔2019〕11号 关于重新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起看。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现将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现行适用税率为11%调整为10%。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三、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请加QQ群免费下载上面资料,造价学社官方QQ群:309845331
文号:闽建筑[2018]10号
发布日期:2018-04-25
施行日期:2018-05-01
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10号文,闽建筑2018 10号文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依据已废止,需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3-31发布的闽建筑〔2019〕11号 关于重新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起看。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现将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现行适用税率为11%调整为10%。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三、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