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建发〔2020〕13号 长沙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0〕13号文,长住建发[2020]13号文,长住建发【2020】13号文,长住建发2020 13号文件
发文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长住建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0〕13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省、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同时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复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阻击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的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和118条、《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第17.1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按不可抗力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廷,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已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防疫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或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按实办理结算。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有调整材料价款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调整,受疫情影响也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范围、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第九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的计取。
四、疫情防护费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疫情防护费,经建设、施工、监理签证后,要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的完成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经双方协商,支付比例可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调整至80%。
五、政府指令限时建设的防疫应急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成本加酬金模式计价。
六、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长沙律房和城线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附件:长住建发〔2020〕13号 长沙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来源:http://www.hncsec.com/mhwz/mid ... 25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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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长住建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0〕13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省、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同时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复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阻击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的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和118条、《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第17.1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按不可抗力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廷,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已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防疫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或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按实办理结算。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有调整材料价款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调整,受疫情影响也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范围、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第九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的计取。
四、疫情防护费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疫情防护费,经建设、施工、监理签证后,要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的完成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经双方协商,支付比例可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调整至80%。
五、政府指令限时建设的防疫应急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成本加酬金模式计价。
六、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长沙律房和城线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附件:长住建发〔2020〕13号 长沙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来源:http://www.hncsec.com/mhwz/mid ... 253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