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价〔2008〕22号 苏州市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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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苏建价〔2008〕22号
发布日期:2008-11-07
施行日期:2008-09-01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价〔2008〕22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8年9月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工程,不再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计价程序中不再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2008年9月1日前已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工程,仍应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尚未缴纳该项费用的应予以补缴。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http://www.jszj.com.cn/zaojia/ ... D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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