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筑〔2020〕2号 南平市住建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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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南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文号:南建筑〔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25
 
南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南建筑〔2020〕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
本意见的疫情防控期间指南平市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响应解除为止。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适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二、关于工期调整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的,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已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予以顺延;但正常春节假期通常已考虑在合同工期内,一般不可顺延。因疫情影响,但工期无法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应另行计算,列入工程结算。

三、关于费用调整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尚未进入施工实施阶段的项目,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开工时间)。

(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工的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已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三)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于采取疫情防护措施、市场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动的,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
疫情防控期间的疫情防护费用,包括承包人在复工前后采取的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跟随施工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
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的调查。市住建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市场人工费的监测力度,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

四、工程款支付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发包人要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按照合同约定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南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5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南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http://zjj.np.gov.cn/cms/html/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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