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建价[2019]149号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邯建价(2019)149号文,邯建价【2019】149号文,邯建价[2019]149号文,邯建价2019 149号文件
发文部门:邯郸市建设局
文号:邯建价〔2020〕149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施行日期:2019-08-19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邯建价[2019]14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
邯郸市建设局
2019年8月19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国家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河北省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以下简称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按规程规定执行,未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根据图纸按照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进行描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描述。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和组成综合单位的单位,同一个工程计量单位是唯一的。
(四)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中没有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但应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按规定程序需报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后随清单发出。补充项目的编码设置按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执行。
(五)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并应列入相应的建筑、安装等各专业工程中。
(六)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总承包招标时,由于拟建工程中部分专业工程设计深度不够,为统一报价平台,由招标人区分不同专业,根据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估算列出的金额。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应填入暂估价表中。
(七)材料(设备)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单价。招标人无法确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时按暂估价列入工程量清单,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能够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可不按暂估价计价。
(八)计日工。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应到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招标控制价应符合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按照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调或下浮。
(三)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计价。除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用应按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计取,主要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水停电费全年摊销计算;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期不足冬(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50%计取,施工期超过冬(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全部计取。只在冬季施工时,雨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只在雨季施工时,冬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
(四)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计取,不得任意增减。
(五)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应采用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六)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下列方法执行:
1、招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材料(设备)暂估价,但材料(设备)暂估价需另行招标的,不再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
2、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能够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需要将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结果列出材料(设备)价格表,材料(设备)价格表中应写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种、技术参数、等级及单价等。招标文件中应列明材料(设备)价格表并明确价格的调整方法。
(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计取。
(八)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九)规费是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此费用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文件里应公布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金额。
(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原河北省建设厅相关规定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项的费用,此项费用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文件里应公布招标控制价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金额。
三、工作要求
(一)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纳入我局信用评价体系,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成果质量实行评分制,列入信用评价目录。
(二)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纳入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形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邯郸市建设局http://jsj.hd.gov.cn/Web/newsI ... 2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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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邯郸市建设局
文号:邯建价〔2020〕149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施行日期:2019-08-19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邯建价[2019]14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
邯郸市建设局
2019年8月19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国家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河北省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以下简称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按规程规定执行,未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根据图纸按照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进行描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描述。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和组成综合单位的单位,同一个工程计量单位是唯一的。
(四)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中没有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但应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按规定程序需报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后随清单发出。补充项目的编码设置按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执行。
(五)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并应列入相应的建筑、安装等各专业工程中。
(六)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总承包招标时,由于拟建工程中部分专业工程设计深度不够,为统一报价平台,由招标人区分不同专业,根据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估算列出的金额。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应填入暂估价表中。
(七)材料(设备)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单价。招标人无法确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时按暂估价列入工程量清单,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能够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可不按暂估价计价。
(八)计日工。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应到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招标控制价应符合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按照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调或下浮。
(三)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计价。除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用应按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计取,主要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水停电费全年摊销计算;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期不足冬(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50%计取,施工期超过冬(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全部计取。只在冬季施工时,雨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只在雨季施工时,冬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
(四)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计取,不得任意增减。
(五)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应采用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六)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下列方法执行:
1、招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材料(设备)暂估价,但材料(设备)暂估价需另行招标的,不再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
2、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能够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需要将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结果列出材料(设备)价格表,材料(设备)价格表中应写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种、技术参数、等级及单价等。招标文件中应列明材料(设备)价格表并明确价格的调整方法。
(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计取。
(八)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九)规费是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此费用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文件里应公布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金额。
(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原河北省建设厅相关规定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项的费用,此项费用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文件里应公布招标控制价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金额。
三、工作要求
(一)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纳入我局信用评价体系,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成果质量实行评分制,列入信用评价目录。
(二)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纳入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形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邯郸市建设局http://jsj.hd.gov.cn/Web/newsI ... 2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