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字〔2020〕3号 青岛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3号文,青建管字(2020)3号文,青建管字[2020]3号文,青建管字2020 3号文件,青岛疫情防控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青建管字〔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3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上涨指数暂按14%(合同约定人工单价为调整基价)执行。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
二、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已签订施工合同中仅对少数材料价格风险约定调整,其他材料价格风险未约定调整或约定不调整的,对于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发承包双方参照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三、各单位应及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合同约定,做好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通过电子邮件(邮箱:jwzjz@qd.shandong.cn)及时向市造价站报送工程建设人工、材料等价格信息变化情况。对于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采用的,将根据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加分奖励。
附件: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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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青建管字〔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3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上涨指数暂按14%(合同约定人工单价为调整基价)执行。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
二、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已签订施工合同中仅对少数材料价格风险约定调整,其他材料价格风险未约定调整或约定不调整的,对于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发承包双方参照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三、各单位应及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合同约定,做好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通过电子邮件(邮箱:jwzjz@qd.shandong.cn)及时向市造价站报送工程建设人工、材料等价格信息变化情况。对于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采用的,将根据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加分奖励。
附件: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