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造价〔2020〕27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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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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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
穗建造价[2020]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有序复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指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建市函〔2020〕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以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20〕32号),现就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对我市建设工程价款调整作出如下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管辖范围内防控疫情期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指引所指防控疫情期间是指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止。

二、工程费用的调整
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合理调整施工计划,妥善安排项目工期,合同双方应根据项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等相关条款合理分担由于此次疫情产生的工期延误、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疫情防控费用、人工、机械及材料设备采购、成本上涨等履约风险;如项目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等相关条款的,应当及时遵循公平原则充分协商,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及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一)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费用。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设备及材料、洗护用品用具、防护手套、护目镜、体温检测器等防疫物资采购,防疫检测费用,疫情防控人工,以及人员被规定隔离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工人工资等疫情防控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其他项目费用”增加“疫情防控费”开项,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算管理费及利润,不参与下浮。    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三)人工费调整。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人工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3.4.2条规定调整:人工费涨落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有关人工费规定执行。
(四)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材料设备价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9.8.2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按价格涨落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五)赶工措施费。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另行计算,合同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其他事项
防控疫情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及时做好人员实名登记、完成工程量以及防疫物资统计等资料并进行确认,以便后续可公平合理核算相应费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4月9日
 
附件下载:穗建造价〔2020〕27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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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为广州新冠疫情防疫费用计价依据政策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zwgk/zsd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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