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字[2013]305号 深圳市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通知
深建字〔2013〕305号文,深建字(2013)305号文,深建字[2013]305号文,深建字2013 305号文件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文号:深建字〔2013〕305号
发布日期:2013-11-15
执行日期:2013-12-0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通知
深建字【2013】305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862-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67~1576号公告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计价规范》及各专业《计量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负责《计价规范》及各专业《计量规范》的贯彻实施,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编制并发布补充规范、计价规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率标准等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各专业《计量规范》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并发布的补充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其它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消耗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消耗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确定;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9]128号)同时废止。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深建字[2013]3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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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文号:深建字〔2013〕305号
发布日期:2013-11-15
执行日期:2013-12-0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通知
深建字【2013】305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862-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67~1576号公告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计价规范》及各专业《计量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负责《计价规范》及各专业《计量规范》的贯彻实施,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编制并发布补充规范、计价规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率标准等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各专业《计量规范》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并发布的补充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其它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消耗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消耗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确定;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9]128号)同时废止。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深建字[2013]3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