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造〔2019〕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08
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 4号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市(州)应按省里统一规定,每季度及时报送人、材、机的综合价格信息,统一网上发布,以指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同时,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计价定额的组成公布本地区各工种的人工成本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
二、做好与计价定额相配套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全省今年颁发新的计价定额,自2019年3月1日施行。为满足执行新计价定额工程计价的需要,各市(州)必须同时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模式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以保障全省建筑业工程计价的需要。
三、发布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价格信息
各市(州)应与综合价格信息同步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同时,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创新做好本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发布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及木结构材料、构件的价格信息,以指导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四、做好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和价格信息数据比对的工作
各市(州)应充分利用招标控制价备案和工程结算备案的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及时调整综合价格信息,确保公布的综合价格信息的准确度和实用性。
五、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不少于综合价格信息发布频次的条件下,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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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吉建造[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4-08
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4号文,吉建造2019 4号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市(州)应按省里统一规定,每季度及时报送人、材、机的综合价格信息,统一网上发布,以指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同时,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计价定额的组成公布本地区各工种的人工成本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
二、做好与计价定额相配套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全省今年颁发新的计价定额,自2019年3月1日施行。为满足执行新计价定额工程计价的需要,各市(州)必须同时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模式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以保障全省建筑业工程计价的需要。
三、发布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价格信息
各市(州)应与综合价格信息同步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同时,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创新做好本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发布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及木结构材料、构件的价格信息,以指导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四、做好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和价格信息数据比对的工作
各市(州)应充分利用招标控制价备案和工程结算备案的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及时调整综合价格信息,确保公布的综合价格信息的准确度和实用性。
五、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不少于综合价格信息发布频次的条件下,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