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价〔2021〕22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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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2021〕225号
发布日期:2021-07-19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价〔2021〕225号
 
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近期以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已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落实我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相关条款是强制性条文,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必须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的费率以及“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3计算;1001 -3000万元内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2计算;3001-5000万元内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15计算”的规定计算。

二、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按照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的规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单位应在财务账目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五、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在本地区进行通报,对有关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加强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单位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进行备案后审核。

七、发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相应条款。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9日
 
附件下载:甘建价〔2021〕22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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