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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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3-31
执行日期:2021-04-0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管理, 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培养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维护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设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 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实名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 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建设工程及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 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本市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实名制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日常推进和 协调监管。受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实名制监管的建设工程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建筑业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招投标监管、定额编制、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托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开展,并与相关委 办局、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形成互联共享、统筹通用的运 行管理模式。
实名制系统实行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和工地现场管 理信息关联比对。具体包括:劳动合同信息与进场人员信息关联,人工费与工资支付数据关联,人员现场考勤与银行卡 工资发放数据对接,市场准入和实名信息关联。
本市实名制系统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实名制系统实 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实名制管理,采用“规则统一、数据归集、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用人企业的劳务管理与用工企业的现场管理相结合、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现场诚信记录相结合。
施工现场配备的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所需 费用,列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参建单位职责)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市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内容列入招投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条款,及时、真实、 完整地录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信息,有效落实实名制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充分尊重个人隐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 得随意复制、下载和传播实名制管理产生的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并督促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相关人员到岗及履职的督促管理。
项目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以及 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对所 承接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 包、劳务分包)对其分包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用人企业(即与建筑工人直接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企 业,下同)应当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建筑工 人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形成本企业的实名管理库,依 据劳动合同对建筑工人进行履约管理;用工企业(即实际参 与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不包括劳务企业,下同)应当对用人企业实名管理库中的人员实行现场准入,并加强核查及现场管理。 建筑工人可通过手机移动端知晓个人的实名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实名制信息录入,服从现场管理。
第七条(实名信息)
实名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 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情况、考勤情况、工 资支付情况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教育 培训、防疫、质量安全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建库管理)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 信息及从业信息中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并实时更新维护。
用人企业应当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中的 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约定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维护。
劳动合同终止或因死亡等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进场履 职的,或 1 年及以上无更新数据的现场人员,其实名登记的信息将被自动冻结。登记信息被冻结的人员需重新启用的,用人企业须审核相关信息,并对其重新进行实名登记。
第九条(进场登记)
项目开工后,参建单位应当从实名登记时录入的人员中选用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选人 操作。
项目开工后,用人企业应当从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中选 择人员分派到参与施工的工地现场;用工企业应当按合同承 包范围,对分派的人员进行进场信息核实;项目总承包企业 应当进行抽查核查确认。
各单位均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系统自动生成 现场人员名录。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将现场人员名录与相应 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并存放,一一对应,留存备查。
第十条(现场管理)
通过进场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方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 场,按规定上岗作业,享有和承担与考勤、工资支付、施工 管理、保险理赔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退场确认)
管理人员变更与退场,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并按本市有 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等工作。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用工企业核准,建筑工人可 退场;项目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总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流程后,建筑工人自动退场;实名登记信息已被冻结的人员, 视为已退场。
第十二条(门禁设置)
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现场的门禁与考勤设备的设 置、安装、维护。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包括门禁装置、人脸 识别装置、信息显示设备以及实名信息采集设备等,门禁通 道数量设置应当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确保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安装,在工 程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后方可拆除。合同终止或者 停工时间较长确需拆除的,经书面申请并由工程监督机构确 认后方可拆除,复工前需确保重新安装完成。
第十三条(考勤要求)
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经过人脸识别门禁考勤,每日 按实考勤。
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作为其到岗履职 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参建单位每月进行核实,建设单 位抽核查,抽核查频率不小于每季度一次。考勤记录及核实、 抽核查情况应当实时更新、留存备查。
无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作不到岗位履职,由工程 监督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建筑工人的考勤记录作为其获取工资、享受保险理赔权 益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用人用工企业核实,项目总承包单位汇总。
第十四条(考勤公示)
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按月公示建 筑工人考勤信息,供建筑工人查询。建筑工人对考勤数据有 异议,且与用人用工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农民工维 权告示牌提示的方式,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各用人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建筑工人考勤记 录,于每月 5 日前形成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报项 目总承包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
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各参建单位提供工程承包合同 信息报送编号。各参建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工程承包合同 信息报送编号报工资代发银行。
工资代发银行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及人员工资发放清单, 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或由项目总承包企 业与银行对接工资代发事宜。
第十五条(数据对接)
施工现场的考勤数据应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对接并报 送实名制系统,报送数据应当符合规定。
门禁、考勤及数据对接的具体事项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 另行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做好配合工 作。
工资代发银行应当将工资发放信息与实名制系统进行 数据对接,未与本市实名制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本市建设工程人员工资的代发银行。银行工资发放及数据对接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
施工现场用工企业应当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从业 和信用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更新维护。
施工现场人员对录入的从业和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按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提示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现场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以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信用 信息为依据,建立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定 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程承包及人员选用、管理 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施 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劳务管理专员,落实各项管理 要求,保留相关记录,加强自查自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信息。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
市、区受委托的监管机构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日 常监督、专项检查、巡查范围,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实名 登记、考勤、工资实名支付、诚信记录等工作的比对检查, 对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监督处理)
工程监管机构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名制管 理不到位的,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各类信息 或者不及时更新实名登记信息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对拒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对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力,并造成安全、质量、欠薪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 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纳入安全、质量重点监管范围; 纳入诚信评价管理体系,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本市承揽业务、 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等,
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共治。
对违反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置。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现部门向 公安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现场人员以真实身份信息录入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并 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 建筑工人。其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建筑工人是指在进场从事施工作业或提供辅助 劳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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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3-31
执行日期:2021-04-0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管理, 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培养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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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维护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设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 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实名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 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建设工程及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 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本市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实名制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日常推进和 协调监管。受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实名制监管的建设工程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建筑业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招投标监管、定额编制、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托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开展,并与相关委 办局、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形成互联共享、统筹通用的运 行管理模式。
实名制系统实行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和工地现场管 理信息关联比对。具体包括:劳动合同信息与进场人员信息关联,人工费与工资支付数据关联,人员现场考勤与银行卡 工资发放数据对接,市场准入和实名信息关联。
本市实名制系统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实名制系统实 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实名制管理,采用“规则统一、数据归集、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用人企业的劳务管理与用工企业的现场管理相结合、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现场诚信记录相结合。
施工现场配备的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所需 费用,列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参建单位职责)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市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内容列入招投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条款,及时、真实、 完整地录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信息,有效落实实名制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充分尊重个人隐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 得随意复制、下载和传播实名制管理产生的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并督促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相关人员到岗及履职的督促管理。
项目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以及 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对所 承接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 包、劳务分包)对其分包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用人企业(即与建筑工人直接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企 业,下同)应当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建筑工 人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形成本企业的实名管理库,依 据劳动合同对建筑工人进行履约管理;用工企业(即实际参 与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不包括劳务企业,下同)应当对用人企业实名管理库中的人员实行现场准入,并加强核查及现场管理。 建筑工人可通过手机移动端知晓个人的实名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实名制信息录入,服从现场管理。
第七条(实名信息)
实名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 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情况、考勤情况、工 资支付情况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教育 培训、防疫、质量安全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建库管理)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 信息及从业信息中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并实时更新维护。
用人企业应当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中的 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约定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维护。
劳动合同终止或因死亡等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进场履 职的,或 1 年及以上无更新数据的现场人员,其实名登记的信息将被自动冻结。登记信息被冻结的人员需重新启用的,用人企业须审核相关信息,并对其重新进行实名登记。
第九条(进场登记)
项目开工后,参建单位应当从实名登记时录入的人员中选用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选人 操作。
项目开工后,用人企业应当从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中选 择人员分派到参与施工的工地现场;用工企业应当按合同承 包范围,对分派的人员进行进场信息核实;项目总承包企业 应当进行抽查核查确认。
各单位均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系统自动生成 现场人员名录。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将现场人员名录与相应 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并存放,一一对应,留存备查。
第十条(现场管理)
通过进场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方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 场,按规定上岗作业,享有和承担与考勤、工资支付、施工 管理、保险理赔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退场确认)
管理人员变更与退场,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并按本市有 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等工作。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用工企业核准,建筑工人可 退场;项目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总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流程后,建筑工人自动退场;实名登记信息已被冻结的人员, 视为已退场。
第十二条(门禁设置)
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现场的门禁与考勤设备的设 置、安装、维护。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包括门禁装置、人脸 识别装置、信息显示设备以及实名信息采集设备等,门禁通 道数量设置应当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确保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安装,在工 程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后方可拆除。合同终止或者 停工时间较长确需拆除的,经书面申请并由工程监督机构确 认后方可拆除,复工前需确保重新安装完成。
第十三条(考勤要求)
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经过人脸识别门禁考勤,每日 按实考勤。
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作为其到岗履职 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参建单位每月进行核实,建设单 位抽核查,抽核查频率不小于每季度一次。考勤记录及核实、 抽核查情况应当实时更新、留存备查。
无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作不到岗位履职,由工程 监督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建筑工人的考勤记录作为其获取工资、享受保险理赔权 益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用人用工企业核实,项目总承包单位汇总。
第十四条(考勤公示)
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按月公示建 筑工人考勤信息,供建筑工人查询。建筑工人对考勤数据有 异议,且与用人用工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农民工维 权告示牌提示的方式,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各用人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建筑工人考勤记 录,于每月 5 日前形成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报项 目总承包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
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各参建单位提供工程承包合同 信息报送编号。各参建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工程承包合同 信息报送编号报工资代发银行。
工资代发银行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及人员工资发放清单, 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或由项目总承包企 业与银行对接工资代发事宜。
第十五条(数据对接)
施工现场的考勤数据应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对接并报 送实名制系统,报送数据应当符合规定。
门禁、考勤及数据对接的具体事项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 另行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做好配合工 作。
工资代发银行应当将工资发放信息与实名制系统进行 数据对接,未与本市实名制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本市建设工程人员工资的代发银行。银行工资发放及数据对接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
施工现场用工企业应当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从业 和信用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更新维护。
施工现场人员对录入的从业和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按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提示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现场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以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信用 信息为依据,建立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定 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程承包及人员选用、管理 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施 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劳务管理专员,落实各项管理 要求,保留相关记录,加强自查自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信息。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
市、区受委托的监管机构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日 常监督、专项检查、巡查范围,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实名 登记、考勤、工资实名支付、诚信记录等工作的比对检查, 对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监督处理)
工程监管机构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名制管 理不到位的,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各类信息 或者不及时更新实名登记信息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对拒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对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力,并造成安全、质量、欠薪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 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纳入安全、质量重点监管范围; 纳入诚信评价管理体系,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本市承揽业务、 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等,
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共治。
对违反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置。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现部门向 公安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现场人员以真实身份信息录入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并 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 建筑工人。其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建筑工人是指在进场从事施工作业或提供辅助 劳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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